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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可设立专门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19:00 国际在线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杨维汉、隋笑飞):为在司法活动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设立专门机构。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
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主要是少年法庭。截至2005年,全国法院共建立少年法庭2400多个,共有兼职或专职少年法庭法官7200多名,基本做到了所有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审理。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有关专家指出,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是因为他们的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受到不良环境的诱导和胁迫,绝大多数人都是初犯、偶犯或者过失,主观恶意不深,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应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否则他们的心灵很可能变得灰暗扭曲。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少年法庭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做好 “寓教于审”工作,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时,依法多判处非监禁刑,挽救了一大批未成年罪犯。

  草案同时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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