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自用工日起一月内与劳动者订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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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20:2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隋笑飞、张琴)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6年三、四月间曾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向社会各界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此外,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