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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20:3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田雨、隋笑飞)“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是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草案同时明确,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用人单位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发给劳动者。

  此外,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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