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有望明年3月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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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09:00 每日新报 | |||||||||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本月底,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物权法草案有望提请明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汇报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后,“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作出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按照惯例,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应于明年3月召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定于本月29日闭幕。据估计,在会议闭幕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表决通过有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造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原则规定 正在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归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农民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纳入物权法草案调整范畴 草案删去质押公路、桥梁收费权的有关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