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应提前30天听取工会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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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10:26 国际在线 | |||||||||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隋笑飞、张琴)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草案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
草案规定,裁减人员时4类劳动者被要求“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