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境应急预案获通过 规定省政府建立二十七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10:38 中国环境报 | |||||||||
闫怀强 本报讯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日经省人大审议通过,为建设绿色广东、维护环境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据悉,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省政府建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环保局、省委宣传部等27个省直机关及中央驻粤单位参加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专家咨询组、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饮用水安全组、食品安全组、信息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并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政府办公厅或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预案还针对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进行了说明,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境外机构、人员在粤设立的机构,需要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