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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拟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14:21 中国徐州网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 (记者 刘作霖 实习生 张杰 通讯员 蔡金学) 日前,我市出台《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应以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逾期仍未为农民工参保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参保。

  用人单位应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在外省、市注册,在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的方法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  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在哪个单位发生工伤,应当由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次性享有的定期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参保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参保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1)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2)原应按月享受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3)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未参保的单位将被强制参保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可以到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逾期仍未为其参保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力手段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上浮50%执行。  此外,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如实地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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