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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地”董事长死缓改无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22:52 华夏时报

  海南省高院认定,审计鉴定存在问题,贪污挪用罪均不成立

  

“新大地”董事长死缓改无罪(图)

  ■漫画/耳东东

  以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被判处死缓的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董事长涂景新日前被海南省高级法院宣告无罪。

  同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涂景新妻子王慧艳、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黄智忠也同时被宣告无罪。此案历经近8年的时间。

  ■案件人物

  涂景新江西义安县人,原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法人代表;

  王慧艳吉林省蛟河县人,涂景新之妻,原江西新大地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黄智忠广东信宜市人,原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贸处处长、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经理。

  一审回放

  数罪并罚涂景新被判死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1993年2月6日,海南机设公司向江西省展览中心承包该中心一楼展览厅场地,并在南昌设立“江西省新大地开发建设总公司”。

  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近4年时间,涂景新和王慧艳指使新大地总公司出纳黄涛、万爱春、王慧萍等人在南昌市商业银行开设9个个人储蓄账户,将新大地总公司的一部分收入不入账,分别存入上述9个个人账户中,共计2556万元,供个人支配使用。

  2003年5月19日,海南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涂景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逃脱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王慧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黄智忠犯挪用公款罪,犯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省高院终审

  “新大地”属全民所有制公司

  一审判决之后,涂景新等人表示不服,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院审理认定,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是由国有公司即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提出申请,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公司。

  该公司用于经营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本公司及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名义的贷款,其中少部分为涂景新的财产,但比例过小。自从2000年1月,在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认为全民所有制性质至今,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均按国有公司的性质派员管理、经营。因此,无论是从初始投资情况还是现实经营情况,都没有理由将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视为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公司。

  任意取一段审计鉴定不客观

  关于原审判认定涂景新、王慧艳贪污公款2556万元的事实,海南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原判认定的这些事实依据的是海南省审计厅的审计和海南省检察院的司法会计鉴定,但无论是审计还是鉴定都存在问题。

  海南省高院认为,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案发时是1999年10月,历经6年多的时间,但有关机关却从1996年才开始进行审计和鉴定,在此前对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收入情况、盈亏情况、涂景新的投资情况均不清楚。根据有关材料,涂景新在经营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期间,于1995年11月2日贷款500万元,并已全部还清,而这500万元的贷款与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将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简单地认定为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的下属企业,任意取舍某一时间段进行审计和鉴定,并不科学也不客观。

  不能证明2556万为公司收入

  其次,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将存入涂景新、王慧艳等私人账户的数额,认定为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收入,但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收入究竟是多少,没有原始的会计凭证。审计和鉴定的依据是个人的回忆。根据个人回忆综合分析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收入相差2000多万元,进而认定存入涂景新、王慧艳等人私人账户的2556万元就是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收入。但是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原负责租金审核的夏良汉和收款员的回忆没有原始凭据,不能证明交了多少钱给王慧艳,因而不能证明这2556万元就是来源于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收入。

  构成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

  海南省高院同时还查明,2556万元的去向不明。根据司法会计鉴定,2556万元中有1600多万元是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会计、出纳存入的,不是涂景新、王慧艳存入的。案发后,涂景新、王慧艳等私人账户中仅有存款11万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款项都是谁支取的,去了哪里。

  海南省高院因此认为,一审判决涂景新、王慧艳构成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原审法院认定1993年至1998年间,涂景新、王慧艳挪用公款696万元,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另外,因涂景新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亦不宜认定其构成脱逃罪。

  针对一审中认定的黄智忠挪用公款和徇私舞弊罪,海南省高院认为两项罪名均不成立。

  日前,海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涂景新、王慧艳、黄智忠无罪,并对涂景新被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

  本报综合新华社、《南国都市报》、《海南经济报》消息

  抓住两个突破口

  ——律师与记者的对话

  从死缓到无罪,这是刑事案件中少有的一个奇迹。记者与涂景新的辩护律师之一汤尚濠进行了一番对话。

  记者:判死刑或死缓的案件一般很难改判,您介入这个案件时是怎么想的?

  律师:不只是我,很多的法律界人士都很关注这个案件,都认为此案一审的程序和证据站不住脚,有漏洞。

  记者:这个相当复杂的重大案件的突破口在哪里?

  律师:按照我们原来的思路,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性质是我们要证明的重点。因为只要证明这个公司是民营企业而不是国有企业,涂景新的罪名就可能不成立。但我们也做了二手准备,如果这个公司的性质最终还是认定为国有企业,我们就得从其他方面入手,比较重要的就是那2556万元的来源和去向,我们抓住了这一点,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这笔款项的来源和去向。

  记者:如何评价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

  律师:虽然有点差距,但还是可以接受的。海南高院最终还是认定新大地总公司为国有企业,因为这意味着财产都是国有的而不是涂景新个人的,他被逮捕后的一切损失都将不能索赔,但不管怎么说,他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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