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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尚需得到善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0:3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被欠薪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应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等等。

  (《中国青年报》12月25日报道)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主要目的是规范用工行为,预防和打击劳动违法,维护劳
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实现这一基本目标,首先要求该法应当与时俱进,以便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可行性,从而更有效地规范劳动关系。二审草案增加的上述多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都体现了这一要求。

  良法尚需得到善施,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实施保障条款,再好的法律也会变成一纸空文。但已有的法律实践告诉我们,目前劳动者权益脆弱,得不到法律有效保障现象,固然与现行劳动法日益滞后有着密切关系,但一些法律规定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条款也是重要原因。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劳动合同法必须认真吸取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教训。

  深入分析起来,劳动合同法草案在自身实施的保障条款规定上,仍然存在明显的“软弱”之处。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也规定了许多情形下的劳动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但这种只赔偿“损害”的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根本不足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上的失衡关系,也不足以遏止用人单位随意侵权的冲动。比如,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显失公平的霸王合同,如果仅仅责令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害,显然无法使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受到制裁,反而是劳动者可能因为维权被解雇失去工作机会。因此,笔者建议,劳动合同法应该对用人单位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管是否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害,都应实施惩罚性赔偿,并应由劳动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给予高额罚款制裁。

  另外,也要强化劳动执法部门的执法措施和执法手段,加大执法救济力度和严厉违法制裁措施。同时,在法律实施的保障措施中,还要充分考虑防止和消除地方政府和官员非法干预执法造成“肠梗阻”的现象。

  总之,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决不是法律生效后的事情,而必须在它的制定环节就要高度重视。只有周密设计法律实施的保障条款,才能免除相关社会主体的后顾之忧,法律规定的完备内容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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