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养路费违法北京律师告路政局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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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2:33 海峡都市报 | |||||||||
N《北京青年报》供稿 本报讯 认为我国《公路法》第36条修改实施7年后,养路部门还以征收养路费的形式征集道路养护费用涉嫌违法,北京律师宋成军将北京市路政局诉至法院(本报曾作报道)。昨日,北京宣武法院一审驳回宋律师的诉讼请求。
原告宋成军律师认为,《公路法》第36条修改后,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自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通过征税来筹集,但养路部门依旧在征收。 而法院认为,对于《公路法》第36条,应当理解为在国务院依《公路法》授权颁布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之前,国家并非立即停止公路养路费征收。国务院之后发布两份文件,明确应当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亦不有违《公路法》的授权。鉴于此,作为本市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北京市路政局征收养路费行为应属合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