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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艾滋病立法在浙江有了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3:40 都市快报

  记 者 陈文龙

  本报讯 遇到声称有“艾滋病”的小偷,你说该怎么处理?

  2003年,杭州警方曾开全国先河,将艾滋病感染者嫌犯刑事拘留,集中关押。

  当年11月,快报推出特别报道“艾滋病已在我们身边”,讲到了警察和艾滋小偷的事。其中有个细节发生在杭州B警官身上,当时小偷咬住了他的指头。B警官用力拔了出来,幸好手指没破,但小偷满嘴是血,是刀片割破的。后来得知,小偷毒瘾发作,经查原是个艾滋感染者。

  之后几年,全国各地有关艾滋小偷的报道也时有出现。在长沙和重庆,甚至还发生过艾滋小偷用血液、体液威胁围捕市民的。

  有一则报道很能说明问题。辽宁抚顺扒窃惯犯姜永(化名),每当作案被发现时,他每次都从口袋中掏出一张化验单,从容地说:“我是艾滋病患者,这是证明,你再抓就咬你!”虽然屡屡被抓,但由于他患艾滋病,没有地方愿意对其实行监管,最后结果是,抓完又放。

  现在,浙江在艾滋病立法上,有了一个很大突破。

  在昨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新制定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新增规定:“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

  “对于这些特殊群体及社会来讲,这才是更好地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景雄明说。

  不出意外的话,这部具有浙江特色的首个防艾地方性法规将审议通过,并可能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它将使浙江艾滋病防治更具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HIV阳性的卖淫嫖娼吸毒者

  要收容劳教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对符合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

  省卫生厅一位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说,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违法犯罪人员,在监内执行的代价实在太大。如果对他们(指因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而难以执行劳改或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封闭式集中收容、观察、治疗的话,尽管这是一个好办法,但其中涉及的资金、人员配置、场地等都是大问题。

  “对经检测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的卖淫、嫖娼、吸毒人员,草案修改稿要求予以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这是我省地方立法的一个创新。”专家昨天评价。

  特殊群体有权利也要有义务

  不得拿艾滋病威胁别人

  《条例》新增规定: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2.就医时,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3.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并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4.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事先告知对方;5.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有权利,就有义务。

  目前,浙江已经对这类特殊群体开展救助,实施“四免一关怀政策”。

  比如将抗艾药品、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和减免抗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简化办理低保、医疗等救助手续;对本省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接受基础教育(见快报今年9月报道)。

  景雄明认为,这些都是体现政府对他们(指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帮助,社会对其关爱和不歧视,同时根据委员们意见,也应规定他们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法规体现的就是,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上,找出一个较好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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