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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地”董事长涂景新“死里逃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5:20 深圳特区报

  因审计和鉴定存在严重问题,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改成无罪“

  新大地”董事长涂景新“死里逃生”

  【新华社海口12月25日电】(记者卜云彤)以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判处死缓的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董事长涂景新日前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同案被判处
无期徒刑的涂景新妻子王慧艳、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黄智忠也同时宣告无罪。

  董事长一审被判死缓

  2003年5月19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判处涂景新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慧艳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黄智忠以挪用公款等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判决之后,涂景新等人表示不服,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院审理认定,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是由国有公司即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提出申请,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公司。该公司用于经营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本公司及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名义的贷款。其中少部分为涂景新的财产,但比例过小。而且,自从2000年1月,在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认为全民所有制性质至今,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均按国有公司的性质派员管理、经营。因此,无论是从初始投资情况还是现实经营情况,都没有理由将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视为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公司。

  关于原审判认定涂景新、王慧艳贪污公款2556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海南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原判认定的这些事实依据的是海南省审计厅的审计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会计鉴定,但无论是审计还是鉴定都存在问题。

  审计和鉴定存在问题

  海南省高院认为,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案发时1999年10月,历经6年多的时间,但有关机关却从1996年开始进行审计和鉴定,在此前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收入情况、盈亏情况、涂景新的投资情况,均不清楚。根据有关材料,涂景新在经营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期间,于1995年11月2日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并已全部还清,而这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与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将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简单地认定为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的下属企业,任意取舍某一时间段进行审计和鉴定,并不科学也不客观。

  其次,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将存入涂景新、王慧艳等私人账户的数额,认定为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收入,但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收入究竟是多少,没有原始的会计凭证。审计和鉴定的依据是个人的回忆。根据个人回忆综合分析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收入相差2000多万元人民币,进而认定存入涂景新、王慧艳等人私人账户的2556万元人民币就是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收入。但是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原负责租金审核的夏良汉和收款员的回忆没有原始凭据,不能证明交了多少给王慧艳,因而不能证明这2556万元人民币就是来源于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收入。

  海南省高院同时还查明,2556万元人民币的去向不清。根据司法会计鉴定,2556万元人民币中有1600多万元人民币是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会计、出纳存入的,不是涂景新、王慧艳存入的。案发后,涂景新、王慧艳等私人账户中仅有存款11万元人民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款项都是谁支取的,去了哪里。

  两项罪名均不成立

  海南省高院因此认为,一审判决涂景新、王慧艳构成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原审法院认定1993年至1998年间,涂景新、王慧艳挪用公款696万元人民币,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另外,因涂景新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亦不宜认定构成脱逃罪。

  针对一审中认定的黄智忠挪用公款和徇私舞弊罪,海南省高院认为两项罪名均不成立。

  日前,海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涂景新、王慧艳、黄智忠无罪,并对涂景新被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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