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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再次进行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7:30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2月25日讯 (记者邱大军)今天召开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多项条款,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该规定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社
会各界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此后又就草案修改稿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

  政府职责方面,草案修改稿新增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民政、劳动保障、建设、土地、教育、文化、卫生、司法、交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老年事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给予扶持和优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

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为农村老年人支付养老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和完善农村医疗制度,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等多项条款。

  针对一些赡养人在供养、照料、慰藉老年人中还存在虐待、遗弃、干涉老年人再婚等现象,草案修改稿新增了三项内容,一是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二是明确“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虐待、遗弃老年人”。三是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其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等内容。

  据了解,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93万。为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草案修改稿还新增了新闻媒体、新闻出版单位及青少年组织在宣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的相关内容。

  关于外埠老年人能否享受与本省老年人同等优待问题,草案修改稿明确了须“在本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必要条件。

  预计,该规定草案将有望提交本次会议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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