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再次进行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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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7:30 南海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12月25日讯 (记者邱大军)今天召开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多项条款,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该规定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社
政府职责方面,草案修改稿新增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民政、劳动保障、建设、土地、教育、文化、卫生、司法、交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老年事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给予扶持和优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为农村老年人支付养老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和完善农村医疗制度,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等多项条款。 针对一些赡养人在供养、照料、慰藉老年人中还存在虐待、遗弃、干涉老年人再婚等现象,草案修改稿新增了三项内容,一是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二是明确“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虐待、遗弃老年人”。三是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其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等内容。 据了解,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93万。为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草案修改稿还新增了新闻媒体、新闻出版单位及青少年组织在宣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的相关内容。 关于外埠老年人能否享受与本省老年人同等优待问题,草案修改稿明确了须“在本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必要条件。 预计,该规定草案将有望提交本次会议进行表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