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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超计划用地须报国务院批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 记者郄建荣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强调指出,即使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也要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以上规定是依据该部日前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位负责人说,办法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以改变以往计划注重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控制,而缺乏对实际用地总量进行有效控制的现状。

  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这是办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对于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办法明确,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更加注重计划的监管考核,强调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作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惟一依据,严格执行超计划用地惩罚措施;同时,完善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过程监管,对计划台账管理、中期考核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查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九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报告报

国土资源部;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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