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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物权法草案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9:53 河北日报

  自12月24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这是物权法草案继六审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后,再次刷新这一纪录。

  仔细研读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我们不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有关原则,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体现。

  我国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有13年之久。

  从一审稿、二审稿到六审稿、七审稿,物权法草案在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已日趋成熟。

  “从整个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干部群众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持认同、肯定的态度,认为草案充分体现了宪法确立的原则精神,准确反映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参与物权法草案整个修改过程的工作人员说。

  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突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物权法草案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并在草案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

  鉴于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财产受到的侵害最为严重,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从多方面强化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

  首先,草案规定了国家的专属所有权。草案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样一种专属所有权,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其次,草案还明确了集体的专属财产,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属于集体所有,还有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这些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其他任何人都不享有所有权。

  第三,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范上,草案明确了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也是体现了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不需要登记就可以发生效力。

  第四,草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作了明确的规定。草案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在设定财产担保上,草案也对公共财产设定担保作了限制和禁止。草案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草案同时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这些都体现了对国有财产、对公共财产的保护。

  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现行宪法的精神。

  不少专家认为,在依法确认不动产和动产归属的前提下,不论是国家的、集体的财产,还是私人的财产,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领域,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不同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同样的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应当多赔,私人的可以少赔,势必损害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

  合法私产受到保护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实现共同富裕”。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无论是老板富翁,还是普通百姓,其私有财产都在日益增加。可以说,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有关专家特别强调,依照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一规定,完全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就关系国家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但它自身并不负责具体执行。负责具体执行的,应当是国务院。据此可知,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务院,而不能是全国人大。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在12月29日本次常委会会议闭幕当天,表决通过有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中国物权立法将由此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邹声文 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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