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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昌72农户 “民告官”两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0:1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12月26日消息(记者曹美丽 通讯员曾祥生)日前,浙江省新昌县72农户终于收到了新昌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至此他们在60亩承包地上已经赢得了第二场“民告官”案件的胜诉。

  60亩承包地被房地产公司占用

  2002年1月14日,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他们所在的大市聚镇石板桥村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土地征用协议书》,内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村经济合作社土地60亩。村经济合作社在4月底之前将农作物等清理完毕。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同年12月31日付清征地款。土地价格每亩2万元。由于镇政府也在协议书上盖了印,因此农户们认为,这是依法实施的土地征用,一直没有提出什么异议。

  直到2005年,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农户们才认识到,征用土地是需要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镇政府没有批准的权力,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谓征用土地,实际上是非法买卖土地。于是,村民们开始不断地向新昌县国土资源局、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投诉。

  2006年3月1日,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书面答复:其中15亩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用,其余45亩在批准之前由大市聚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组织耕种。

  县政府被确认违法

  农户们对于新昌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并没有完全相信。他们认为,他们从来都没有看到15亩土地征用批准的批文。至少,既然其中45亩未经批准征用,就应该还给他们,怎么由镇政府管理呢?于是他们找到了律师。

  3月16日,律师代表他们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新昌县人民政府辩称已经公告证据不足,于是于5月30日作出判决,确认新昌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将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公告的行为违法。

  县国土资源局被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既然被占用的60亩承包地中,只有15亩是经过依法批准的,那么新昌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投诉后,就应该依法予以查处,而不应该交给镇政府负责管理。

  3月14日,他们委托律师再次向新昌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投诉。在法定期限内,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仍然没有作出处理决定,8月5日,农户们向新昌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责令新昌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

  11月26日,新昌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及时调查,从而作出责令新昌县根据申请人的投诉立即进行调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这是农户们在60亩承包地上取得的第二场胜诉。但至截稿时,农户们仍然没有收到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广网将对此案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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