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26条明文规定对公共安全防范管理做出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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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0:21 云南日报 | |||||||||
需要指出的是,昆明市政府在提出安装20万只摄像头之前,已经出台了《昆明技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并于11月15日实施。在这份《规定》中,26条明文规定对公共安全的技术防范管理做了充分的解释,针对隐私权问题也在第16条中有明确规定。 《规定》对建立技防系统安装的场所和部位做出明确规定:包括一些重要基础设施,危险物品存放场所,重要的相关机构、包括机场车站、码头等主要通道、广场大型商场、
令人欣喜的是,《规定》指出公安机关除了提醒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时必须论证外,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控制知密人员范围,对知密人员进行登记、存档备查,并加强对知密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制订安全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泄密图纸和资料。 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不得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密集点;涉及公民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有效保护。《规定》特别提出: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传播图像信息;任何人也不能泄露相关秘密,如果有违反规定的,罚款从500元到高达3万元。 在谈到这个《规定》时,相关人员说:“这完全是一个陌生的领域,以后难免会出现一些不理解的问题,但至少它起到了导向作用。”不难发现,在这个《规定》中,虽然没有对“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有明确界限,但是,《规定》已经开始提及并要求“尊重隐私”。有关人士说:“这是观念上的进步。” □ 本报记者李 荣 谭江华 王 磊(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