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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游接待方保证金提高一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1:16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12月26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台当局“行政院陆委会”昨天讨论“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修正草案,达成三项共识:将旅行业者接待大陆旅客的保证金额度,从新台币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把大陆旅客脱团滞留从记点处分改为罚款;取消第三类大陆旅客赴台通报的规定。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指出,为因应第一类大陆
人士(一般大陆旅客直接经港澳入台)赴台观光政策,台“观光局”提出避免跳机、滞留台湾的管理修正措施,包括加强旅行业者自律,全面提高旅行业接待大陆旅客保证金额度,从新台币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刘德勋表示,大陆旅客脱团滞留将从记点处分改为罚款,每滞留一人罚款新台币20万元,情节重大者将吊销执照。所谓的“情节重大”,将由台“观光局”就个案认定。他还指出,原则上管理第一类大陆旅客的措施与方向是基于过去管理第二类大陆旅客(赴海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观光的大陆人民)的经验,制度设计等基本方向与第二类差不多。

  据报道,自去年2月23日台当局“内政部”发布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后,第三类大陆人士赴台已无需团进团出,现在更进一步放宽管理强度,免除这类人士赴台须向台境管单位通报的义务。

  据悉,所谓第三类大陆旅客,即赴海外留学、旅居海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海外4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的旅居海外配偶或直系血亲;赴香港、澳门留学、旅居港澳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港澳4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的旅居港、澳配偶或直系血亲。(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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