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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护理费又提高一截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3:17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杜新达)自去年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提高后,今年本市再次对这一标准进行了调整,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

  据介绍,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80元调整为1360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40元调整为1090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820元。

  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残疾军人的护理费原则上由区县民政部门发给。对已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的残疾军人,其护理费发放首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残疾军人伤残关系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负责补足。因户籍迁移而转移伤残关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发放,由迁入地民政部门从接转伤残关系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负责发放。迁入以前需补发的,仍由原渠道解决。护理费调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X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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