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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4:23 中国环境报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环境保护形势与任务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十五”期间,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本得到控制,重点城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以滇池为重点的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普遍增强,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全省环境质量状况保持基本稳定,生态环境总体水平保持良好。

  (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水环境污染严重,滇池等湖泊和一些河流水质恶化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流经城市的河流普遍受到污染,一些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大气环境污染负荷明显加重,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呈增长趋势,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全面达标排放任务艰巨,污染控制和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分别为40.5%、41.9%,生活污水、垃圾直排江河湖库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相当普遍。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产生的面源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日趋明显。部分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13.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5%。116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石漠化现象。环境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基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能力建设薄弱。全民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三)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环境保护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是衡量发展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准,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关系到我省现代化建设全局和长远发展。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强化法治、综合治理、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依靠科技、创新机制、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努力做到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一起推进,产业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一起提升,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一起发展。努力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的转变,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努力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生态持续改善、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五)环境保护目标。到2010年,确保完成国家确定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削减4.9%、二氧化硫削减4%、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95万吨的约束性指标。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六大水系干流监测断面满足Ⅲ类水质标准的比例大于50%,地表水环境功能达标率大于65%,湖泊水环境功能达标率达到50%以上。昆明、曲靖、玉溪、个旧、楚雄、大理、景洪7个重点城市环境质量达到环保要求。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重点区域和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部分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二、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六)科学编制生态功能区划,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发展潜力,实行环境优先、分类指导,对不同区域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确定不同区域的环境“准入门槛”,实施不同区域的产业淘汰和污染治理政策。到2020年,基本形成各区域主体功能清晰、各具特色,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新格局。

  (七)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改善环境质量。污染防治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采取最严格的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大重点流域和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强江河沿岸化工和冶炼企业安全监管,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减少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八)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努力扭转部分区域生态恶化趋势。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是我省最具特色、最具竞争力的优势和重要的发展条件。要自觉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保护优先、有序开发,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注重发挥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功能,保护天然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等生态治理工程,遏制土地退化、沙化、荒漠化趋势。

  (九)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努力从源头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和服务业,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下决心淘汰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力,严禁新上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大力发展有比较优势的特色经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积极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和环保服务业,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十)加强环境科技创新,提高环保科技水平。结合我省环境保护重点和突出问题,把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结合起来,有效整合科研资源,集中力量组织科技攻关,努力在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域的关键技术上取得进展,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一)以饮用水源地和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加强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制定并实施全省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严格划定和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水质监测信息,确保饮用水安全。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要以水环境质量“稳中有升、逐步改善”为目标,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与管理措施结合,单要素治理与多要素综合治理结合,区域治理与流域治理相结合的方法,争取在防治思路、污染治理市场化和湖泊环境监管等方面有所突破,确保抚仙湖、泸沽湖保持地表水Ⅰ类水质标准,稳定保持阳宗海Ⅱ类水质标准和洱海、程海Ⅲ类水质标准,努力遏制滇池、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水质继续恶化的趋势。到2010年,50%以上的湖泊水体达到水环境目标,95%以上的水容量达到地表水环境标准,湖泊水质和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金沙江和南盘江水污染治理工作。建立跨界、跨境河流水质考核机制,确保出界、出境水质达到考核标准,防范国际环境安全事件发生。

  (十二)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继续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城市、环境优美乡镇、环境友好企业等活动。在主城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提高城市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分区,防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商业贸易、五金加工、餐饮娱乐等行业的噪声污染,创建噪声达标区。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加强汽车尾气污染防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在重点城市实施汽车尾气排放环保年检和标示制度,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机动车。严格控制施工和运输扬尘污染。开展城市油烟整治工作,依法关闭污染扰民严重、又无治理条件的餐饮娱乐单位。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所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辐射环境安全许可证;已建、在建和新建伴有电磁辐射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以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继续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示范区创建活动,切实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到2010年,初步解决坝区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山区和半山区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高原湖泊区和大型水库农村面源污染问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问题以及农村环境管理薄弱等问题。对严重污染的耕地进行综合治理。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结合各地资源、环境特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推广农业新科技,广泛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不断探索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发展实际的生态农业经济模式。

  (十四)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热带雨林、滇东南石灰岩植被、干热河谷植被、湿地植被等敏感生态系统类型。启动滇西北和东川国家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加大对珠江、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等大江大河上游地区和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力度。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建设,强化对水、矿产、森林、湿地等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

  (十五)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重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进、法律规范、政策扶持、公众参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在资源开发环节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率,在资源消耗环节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在废弃物产生环节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废旧资源,在社会消费环节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到2010年,初步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创新、经济指标体系,建设一批循环经济型企业和工业园区。

  (十六)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重点,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继续推行环保、工商联动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禁止超量和无证排污。依法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规范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完善污染源监控措施。到2010年,完成重点排污企业自动在线监控,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网监控。把排污总量控制和削减任务层层分解并落实到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依靠淘汰落后的生产力腾出空间,依靠环保工程减排总量,依靠优化发展降低总量,依靠清洁生产削减总量,依靠“以新代老”消化总量。

  四、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机制

  (十七)健全地方环境法规体系。依法修订《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监察、许可证发放与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电子电器废弃物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公众参与制度等法规体系,形成一批符合全省实际、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政府规章,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

  (十八)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停止审批和核准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有关规划、不符合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求、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国土资源和金融部门不得提供用地和信贷支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积极开展规划环评工作,防止落后生产技术、设备和已关闭企业的污染转移,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城市污染向城郊转移。

  (十九)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省州市监察、县市区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的要求,重视和加强环保机构建设,抓好环保监测、信息、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独立建制的环境保护机构,重点地区的乡镇要设立环保管理员,并落实职能、编制、经费。积极探索设区城市(含各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实行城区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制。

  (二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强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提高环境执法的执行力和权威性,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及环境安全大检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二十一)切实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之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环保投入占GDP的比重,保证环保投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环境监察、监测、信息、科研、宣教和辐射管理等行政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要随省级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各州(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各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各种形式参与环保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格局。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绩效。

  (二十二)积极探索和运用改革的办法加强环境管理。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和收费机制,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扩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尚未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地区要限期开征。加快推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市场化步伐和污水、垃圾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产业化的步伐。依法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提高排污费的收缴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逐步推行排污权的有偿取得和出让。对境内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研究制定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制度。开展生态补偿试点,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充分体现生态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实现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创造经济价值的利益再分配。

  (二十三)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监测网络,形成科学的网络运行和信息发布机制。抓紧完成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大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空气质量日报;续建11套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四大出境水系干流、九大高原湖泊重点控制断面的水质周报。建立和完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和环境预警体系,努力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到2010年,省级、州市级和重点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二十四)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到2010年,省级、州市级和重点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建设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界定执法职责、健全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装备等方面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二十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各地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情况,及时发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有关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和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12369”环保举报电话投诉制度,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政务公开和行风评议等制度,保证环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五、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继续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环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逐步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重大决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评先树优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把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从2006年开始,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州市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各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发布环境信息的职责,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经济综合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协调解决好环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十八)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引导公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关注和监督环境问题,大力宣传我省良好的自然生态禀赋和环境保护与建设取得的成效,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绿色宾馆饭店等群众性创建活动,通过开展多领域、多形式的环境宣教活动,不断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制订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省环保局会同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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