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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矫正试点成效初现 重新犯罪率低于1%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7:2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李薇薇)在我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社区累计接收的72000多名服刑人员中,已有20000多人解除矫正,重新犯罪率不到1%。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26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要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努力探索个案矫正、分类矫正、心理矫正等措施,以及在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的
方法,不断提高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于2003年首先在上海、江苏等东部6省市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现在已推进到18个省(区、市)的85个地市、375个县(市、区)、3142个街道(乡镇)。

  据了解,世界上第一个《社区矫正法》是美国明尼苏达州在1973年由州议会通过的,到目前为止,美国有20多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美国社区矫正率高达70%。目前,我国的监外执行率比较低,总体占15%左右,与世界许多国家占60%至80%的比例相差较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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