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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跨省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在呼审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7:37 北方经济报

  涉及两家被告 诉讼标的高达1500万元

  作者:王林喜

  2006年11月25日,历时一年河南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院粮作所)诉被告内蒙古通辽市厚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玉米杂交种子
“郑单958”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终于划上了句号。原告河南农科院粮作所胜诉,获得经济赔偿1500万元。

  案件尘埃落定后,对于这起跨省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郝力颇有感触。她说,由于该案涉及面广、涉案金额过大,我们不得不远赴通辽和甘肃等地对被控侵权种子果断采取证据和财产保全措施。“就此案涉案标的而言,这起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纠纷案是目前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10个知识产权审理试点城市以来,内蒙古审结的最大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郝力如是说。

  案件回放

  河南农科院粮作所早在2000年8月22日就最新科研成果玉米杂交品种——“郑单958”向国家农业部申请了植物新品种权。2000年11月10日,在第三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该品种作为植物新品种被审议通过。2002年1月1日,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正式获得新品种授权,品种权号为 CNA20000053.5。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自此拥有了“郑单958”的

知识产权

  北京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在得知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的“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子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评审后,于2001年5月26日与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签订了《“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种子生产、销售许可合同》。

  在这份合同中,双方约定: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将其拥有品种权的“郑单958”玉米杂交种许可北京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生产、销售。北京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向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支付许可费 200万元,许可期限为2001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

  2002年10月21日,北京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与其它四家种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赤峰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北京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以“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许可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以180万元出资进行了投资。

  河南农科院粮作所在获悉这一情况后,认为北京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既然已经将“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子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了投资,就不再享有“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子的使用权。而应该由新设立的赤峰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享有“郑单958”的使用权(赤峰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最后又变更为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

  2005年3月22日,北京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在未征得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的同意下,擅自委托通辽市厚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3500亩,产量约350万斤,并上市销售。同年又委托甘肃武威联科种业有限公司、甘肃张掖市金源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和甘肃祁连山种业有限公司先后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子3.4万亩,产量约3400万斤。

  此后大量的“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子开始在市场上销售。

  此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因“郑单958”玉米杂交种许可使用权问题首先发生纠纷。河南省中高两级法院在判定中认为,原《“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种子生产、销售许可合同》项下的“郑单958”玉米杂交使用权归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享有。

  2005年12月1日,河南农科院粮作所在其送达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状中称,北京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在已经丧失“郑单958”玉米杂交植物新品种合法许可使用权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其它单位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植物新品种已构成侵权。

  庭审记录

  2005年12月,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于200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说,由于本案的结果以河南省中高级法院当事人诉讼的权属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呼市中院于今年7月23日中止了对此案的审理。10月24日又恢复了对此案的审理,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在长达一年的调查取证中,呼市中院民四庭法官深入种植“郑单958”植物新种子的田间地头,对被告的仓库和已装车及码放的被控侵权种子果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种子跨地区进行变卖,提存了价款,这为后来顺利审结此案提供了有力保证。

  呼市中院民四庭的有关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植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植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植材料。”北京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植物新品种权利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以生产、销售郑单杂交种每公斤0.345元利率计算为依据,应赔偿原告损失1000万元。通辽厚德种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500万元,最后通辽原德种业有限公司以立即停止侵权和赔偿原告150万损失而与原告河南农科院粮作所和解撤诉。

  呼市中院民四庭的法官说,宣判后,到上诉期12月10日双方均服判,此案由于及时、稳妥、慎重地采取了先期的证据和财产保全措施,才有效地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从而有力地维护了种业市场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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