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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版:天价滞纳金报道引发养路费连锁争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9:55 大河网-河南商报
第二十版:天价滞纳金报道引发养路费连锁争论

第二十版:天价滞纳金报道引发养路费连锁争论

  高利贷?滞纳金!

  “天价”滞纳金报道引发养路费连锁争论

  -商报记者 陈松

  2006年7月23日,荥阳市一辆吊车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到49万元。一举打破了半个多月前40万元的滞纳金纪录。

  7月27日,本报刊发了《天价滞纳金拷问纠错成本》,反响巨大,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跟进,以各种形式展开讨论。如今,天价滞纳金事件在百度能够搜到43万条相关信息。

  [现状] 养路费继续征收

  2006年10月底,交通部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标志着2007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

  12月20日,濮阳市已经开始了2007年养路费征收工作,河南省其他市地的养路费征收工作也即将开始,一场关于养路费和滞纳金的争议也暂告一段落。

  [回放] 一辆小吊车

  被罚49万元滞纳金

  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稽查人员接到举报:一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小吊车在荥阳市某建筑工地出现,该车自1992年购买以来,一直没缴养路费。

  经稽查人员调查,该车属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队车辆,早该报废,但至今没缴纳交通规费。

  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豫A11993小吊车从2003年2月1日至今,应缴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缴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这还不包括对报废车辆上路处以3倍漏税额的罚款。

  也就是说该车的滞纳金已达到49万元,这一举打破了半个多月前40万元的滞纳金纪录。

  “这是我买的二手车,一共才花了8万多元钱。这下滞纳金就要40多万元,这也太多了吧?”车主张伟对这个“账单”颇为不满。

  24日,全省各媒体几乎无一例外地报道了这次天价滞纳金事件,影响巨大,而真正将此事推向全国的是27日,商报深度栏目刊发的《天价滞纳金拷问纠错成本》。该文刊发后,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本报记者的电话一天24个小时不停歇,急得没办法,只好一边充电一边接听。

  [拷问] 天价纠错成本的合理性

  滞纳金产生的年利率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就算合法,但合理吗?

  7月27日,本报在《天价滞纳金拷问纠错成本》一文中,详细写到了天价滞纳金的由来、计算方法等,并将滞纳金的收取延伸到电信、水、气、电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

  在采访中,稽查人员的解释是,收取滞纳金是按照日利率1%征收,完全是依法征收。

  中国银行一位姓安的主任说:“滞纳金的日利率是1%,年息就是365%,而现在银行的年活期存款利率为0.72%,这就是说滞纳金利率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

  那么滞纳金到底是怎么算的呢?郑州市征稽处稽查科科长蒋守义说,欠养路费半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1倍;欠1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2倍;欠两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3.8倍。

  “交通规费的算法很麻烦,总之,欠得时间越长,滞纳金就会越多。”蒋科长说。

  既然是合法征收,为什么会产生如此高额的滞纳金呢?

  “滞纳金带有明显的惩罚性质,它的征收是合法不合理。”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杨朝聚教授认为,目前我国的活期存款年利率仅为0.72%,此类滞纳金的收取标准远远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从这一点上看,它已不仅仅是解决对非违约方的补偿问题,实际上包含着一些惩罚对方过错的意味。

  直到8月23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检察日报》上刊发了一篇题为《养路费:最近6年都是违法征收》的文章,阐述了各地征收养路费是违法的这一观点后,将事态推向了最高潮。

  [进程] 天价滞纳金简直就是高利贷

  对于交通规费征稽处的解释和高额的滞纳金,车主张伟自然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交通部门告上法庭。 2006年10月18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车主”认为“滞纳金简直就是利滚利”,把车卖了也不够数,而且收取养路费本身所依据的法规因与上位法冲突,已经失效。

  交通部门则称,作为执法部门,他们依据的法规没失效,他们的行为也没有违法。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荥阳市人民法院称案情复杂,一审未当庭宣判。

  [花絮] 商报记者成“始作俑者”

  在开庭当日,北京媒体的人来了,成都媒体的人也来了,法院有关人员提醒在场记者,该案在全国都有影响,必须严格按法庭纪律办,摄影摄像只允许在开庭前几分钟进行。

  一个很有意思的插曲是,商报记者成了天价滞纳金的“始作俑者”。

  中午休庭期间,全国各地的40多名记者站在法院门外等候当事双方出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的一位负责人跑到人群里,将站在后排的商报记者拉到众多媒体记者面前。大喊:“大家都来看看,你们这些记者都是因为这个人才不远万里跑到这里来的。”

  他还说:“这就是《天价滞纳金拷问纠错成本》的作者,也是本案的‘始作俑者’。”

  随即,众人大笑起来。这位负责人还低声对本报记者说:“以后我这里有新闻,商报记者永远优先。”

  [插曲] 南阳司机状告交通局

  本报关于天价滞纳金的报道和《检察日报》旗帜鲜明地指责养路费,对于司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继车主张伟起诉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之后,8月28日,南阳市镇平县贾宋镇的司机薛先生也一纸诉状将郑州市交通局告上了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郑州市交通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返还360元的罚款。

  而郑州市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升和段学哲两位律师则把矛头对准了交通部,他们认为,交通部应该为违法征收6年的养路费负责任。

  与此同时,在全国,掀起了一股因养路费和滞纳金事件而叫板交通部门的高潮。

  9月1日,江苏常州律师章祥兵状告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要求退还1500元养路费。10月14日,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军状告北京市路政局,要求退还其缴纳的养路费3080元。

  此外,还有很多法学专家和知名学者纷纷质疑养路费和滞纳金的收取问题。

  [期待] 给“养路费”一个“解释”

  全国各大媒体和网站纷纷对此现象予以关注,各方对养路费征收观点不一。

  反对征收养路费者认为,征收养路费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只有得到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或规定后才能行使,在法律未授权或已收回授权的情况下,继续行使权力就是对权力的滥用。

  而支持继续征收养路费者则认为,国家《公路法》第36条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规定目前所收养路费的单位是交通部,交通部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有权力按照过去的办法去收养路费,说1998年就停收养路费是对这条修改意见的一种错误解读。

  无论养路费的征收合法与否,正如部分专家所说,全国人大应给“养路费”一个“解释”。

  看情况,养路费还会继续征收下去。

  在滞纳金和养路费讨论最为激烈的时候,商报的读者和记者是最幸福的,几乎每一件事情,读者都会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和知道;试想一下,每天有将近30个电话找你要稿件和图片的时候,这样的记者能不幸福吗?

  幸福,没有“养路费”,也没有“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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