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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官员:物权法草案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20:5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表示,依照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在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常委会组
成人员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有关议案,将这一法律草案提交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目前正在审议的

物权法草案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与此同时,物权法草案还突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以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现行宪法的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说:“有一些同志在讨论当中认为对私有财产应当进行明确的界定,并认为有一些人的财富不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所以不应制定法律来保护私有财产。其实这个问题在物权法草案中讲得很清楚,法律草案中有3条对私人财产进行界定,强调保护的是合法收入、合法财产。从法律条文来讲,草案并没有对不合法的收入予以保护提供任何依据。”

  “一般来讲,制定各种法律保护财产时,前提就要求财产合法。法律是不保护非法财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英凡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表示,在谈到物的所有权时,在法律上一定是讲其合法状态,只要谈“权”,法律上所有的权利都是指合法状态,而不是指非法状态。

  “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就是要解决处于合法状态中的物的占有、物的流通、物的使用和物的排他问题。”徐显明说,“对非法取得财产的处理问题,不是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侵权法、刑法等来解决。”

  “所谓‘平等保护就是赦免原罪’的说法是完全不正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利明说,“在物权法草案中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就是物权必须是合法取得,才能够受到保护。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果已经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要追究责任。”

  “根据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如果侵犯了国有财产,国家可以要求确权,同时根据返还原物的规定,占有国家财产的,按照返还原物的规定予以返还。”王利明说,“这些规定就是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禁止以违法的手段获得国有资产。”

  物权法起草工作至今已有13年之久。自2002年12月首次审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物权法草案先后进行了七次审议。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向社会全文公布法律草案征求立法建议,并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

  目前,这部法律草案已经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肯定,极有可能在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提请明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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