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地方性法规 加大酒类管理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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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23:23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乌鲁木齐12月26日消息(记者张雷、实习记者杨欢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天二审通过《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条例》从生产管理、流通管理、法律责任三方面对酒类管理做了详尽的规定,尤其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突出了强化管理的原则。 新疆共有酒类生产企业177家,年生产各类酒品42万吨;现有酒类批发企业523家,
为了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没有专门的酒类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条例》结合新疆实际特别增加了“自治区酒类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条款,细化了从事酒类生产企业的资格认证条件,并对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作出严格规定。为完善对酒类的监督、举报制度,《条例》还增加了对举报的奖励和为举报人保密的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条例》还细化了酒类流通种的禁止行为,如禁止销售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物质配制的酒类,禁止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禁止销售不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