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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金 各县市都要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3:0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关永辉

  本报讯 在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委等单位召开的贯彻实施《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座谈会上,省建设厅副厅长李尧表示,我省要全面建立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未建立或未按标准建立专项维修金的市、县,现在开始必须按规定予以建立或补充。据了解,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
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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