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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要加付50%-100%赔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5:30 都市快报

  据新华社 关系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进入二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上午分组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这也是这部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的首次“亮相”。

  劳动合同法草案初次审议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于今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9万多件。这一数字创下了全国人大立
法史上的新纪录。

  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普通百姓的关切,对原草案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举行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第一个听证会;在修改物权法草案时,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倾听民意。

  用6条的篇幅保护小时工

  劳动合同法草案原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这样的规定,像小时工这样的群体将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征求意见时,包括小时工在内的人群建议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纳入法律适用范围,结束“其无法可依”的状态。

  修改后的草案据此专门增加了“其他用工形式”一节,用6条的篇幅,对非全日制用工和发包形式用工加以规范,以保护这些在就业市场中处于最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合法权益。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许多人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反映,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四签,“许多劳动者整天提心吊胆,担心随时面临失业危险”。他们建议立法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以保护劳动者的长期利益。

  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出了极有针对性的规定: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违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拖欠工资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报酬是征求意见时的一个焦点问题。许多人反映,不少用人单位时常借故拖欠工资,甚至强迫加班且不给加班费。他们建议法律明确禁止这一做法。

  在修改劳动合同法草案时,这一意见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针对拖欠工资的现象,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针对强迫加班现象,修改后的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不许在试用期上玩猫腻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劳动者反映强烈,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应当缩短试用期的期限。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草案据此作了修改,一方面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规定相应的试用期,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在试用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原则

  当前,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不同用工形式人员之间收入差别很大。征求意见时,许多人建议劳动合同法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同工同酬理应成为检验劳动合同法“成色”高低的关键性条款。据此,草案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事业单位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长期以来,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修改后的草案将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加强对这部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闻链接

  物权法

  绝不是“赦免原罪”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在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依照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有人认为对这些物权进行平等保护就是“赦免原罪”(“原罪”指财产来源不合法),对这一说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利明认为是完全不正确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对非法取得财产的处理问题,不是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侵权法、刑法等来解决。

  物权法起草工作至今已有13年之久。自2002年12月首次审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物权法草案先后进行了七次审议。目前,这部法律草案已经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肯定,极有可能在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提请明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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