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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称公证处审核调查困难 部分机构走过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的一份继承权公证书,将至今健在的金堂农民杨世和公证成“死人” ,就是这份公证,让另一名陌生女子以“妻子”名义继承了他的房产。公证机构因其行使国家证明,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容易赢得人们的信任。然而这起荒唐的公证事件,让市民对公证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一些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公证机构当被告的事并不鲜见。那么,市
民为什么要花钱去公证?我们凭什么还相信公证?

  案例一 遗嘱公证竟无旁证

  “一份假公证,害我5年没得到应得的房子。面对如此明显的错误,公证处为什么还要公证?我想不明白。”昨日,记者在成华区刃具厂30栋宿舍找到了谢万敏女士。她准备将出具这份公证的公证机构告上法庭。

  谢万敏家共有4兄妹,其母生前有两套房产,分别在锦江区锦官驿街和

宜宾市城区,成都的房子一直由她负责管理,母亲也多次提到死后房子归她,宜宾的房子分给另三兄妹。在2001年母亲去世不久,她接到弟弟送来的一份遗嘱公证书,遗嘱所写内容与其母亲生前所说的完全不一样,谢女士不仅没有继承到宜宾的房子,连原来由她管理的成都房子都没有了。

  谢女士指出,她母亲不识字,遗嘱是由别人代写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旁见证,可是这份公证书仅有代书人签名,以及立遗嘱人的指印,而且指印已不能确认就是她母亲的。公证遗嘱里关于成都房子的所有手续当时都在她手上,但公证处从未找她核实过内容是否真实,仅凭一方口头叙述就公证了。

  案例二 已婚人办了未婚公证

  林先生去年末与妻子领了结婚证,由于两人一直未举行婚宴,知道他们结婚的人并不多。今年初,他获得一个派遣出国深造的指标,但国外这家负责接待培训的公司规定,此次深造学习只能是未婚人士方可。这时,身边的一个好友建议他去公证处开个未婚声明书。林先生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拿上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朋友单位盖章的一个未婚证明去了某公证处,没想到工作人员在询问了一些基本情况后,他很快就通过了审查,办到了未婚声明公证书。

  公证员说内幕:有的公证走过场

  李蕙(化名)曾在成都某公证处工作多年。她认为,当事人恶意套取公证书是导致公证机构公信力逐渐丧失的主因,但有的公证机构把关不严,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公证行业被列为十大风险行业之首,面临很大的执业风险。”她称,一些当事人为了不法目的,故意用假证假资料设圈套,骗取出具公证书,由于公证机构的调查权无法得到保证,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核实很困难。

  李蕙说,新出台的《公证法》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公证机构的调查,然而在实际操作上相关部门的配合并不情愿,很容易导致一些假证明、假材料蒙混过关。公证处进行审查时也有敷衍了事、走过场的情况,主要集中在虚构亲属关系、未婚声明等公证上。

  专家说尴尬:定位不明影响公信力

  到底是什么让公证造假有了市场?相关人士认为主要是公证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但却同时要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川大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说,一方面,公证机构要以社会正义、公信为己任,另一方面,公证机构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又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如何处理这两方面的矛盾关系,公证机构面临不小的挑战和压力。“法律定位不明,是影响公信力的主要因素。”该教授称,公证机构要服务,首先得养活自己,必须自己赚钱,而在利益驱使下,其公正性如何得到保证?

  破解之道

  如何减少公证书造假,以及减少恶意套取公证书的行为?有关方面人士开出了下面的“良方”:

  减少对公证书的依赖

  “公证造假,以及恶意套取公证书根源在于社会过于迷信公证书。”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明超认为,要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就应当在民事、行政活动中,逐步减少对公证书的依赖。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需要审查时,若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有条件进行查实的,不一定非要依赖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来审查。

  取消“不以营利为目的”要求

  《公证法》实施后,当公证机构不当行为给当事人带来损失时,国家财政不会再为其埋单,当事人获得赔偿将通过公证赔偿基金、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等实现。一些法学专家与律师认为,《公证法》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值得商榷。自收自支的公证机构必然要创收,“不以营利为目的”要求实际上成了一句空话,不如取消该要求,让公证机构不再遮遮掩掩地“营利”,提高他们的经济实力和赔偿能力。记者王可然实习生王敏成黄以彦摄影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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