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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环保部门为什么打不赢“游击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9:29 东方网

  12月23日,黄河兰州段出现白色污染物的次日,兰州市环保局认定是兰州新西部维尼纶有限公司将污染物排入黄河,这一消息迅速见诸于各大媒体。然而,“兰维公司”却否认排放白色污染物。环保局认为这是因为没有抓住排放现场的证据。据称,部分排污企业为了逃过环保监测,往往或开挖隐蔽排污口,或白天关闭晚上才集中排污,和环保局上演“游击战”。(12月26日《新闻晨报》)

  在这场“游击战”中,环保部门显然是处于下风。而环保部门也把“游击战”作为自己难以执法的理由,并成为自己执法不到位的遁词。然而,“游击战”一说,本身不能成立。因为,企业并不是可以四处游走的,无论是厂房机器,还是排污口,都处于固定位置,能够“游击”的,无非是排污时间而已。因此,只要加强监测,于环保部门,其实是优势十分明显的“阵地战”。

  当然,环保部门要抱怨自己人手紧,工作量大,不可能一天二十四小时对所有的企业实行监控。然而,建立一个企业不敢打“游击战”的机制,并非就是人海战术,关键在于监控手段能对企业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譬如,既明查又暗访,不分白天黑夜,实施突然袭击式的检查,让企业防不胜防,又譬如,发动周边群众,通过有奖举报等措施,让企业感觉到随时有无数的眼睛盯着自己,凡此种种,企业又怎敢轻易地打“游击战”?

  企业敢于与环保部门打“游击战”,还因为即使偶尔被查获而打“败”,所付出的代价也让企业无所谓,譬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不管超排偷排量有多少,企业受到的经济罚款不能超过10万元。这与污水全部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成本相比,显然微不足道,于企业远远起不到惩戒的作用。而且,按照如今执法部门的“潜规则”,一次处罚后,很长一段时间就不会再来找企业的“麻烦”,且还不说被抓住的概率本来就很小。既然如此,于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当然是与其花钱治污,还不如偷排了事。

  显然,这场“游击战”原本就是环保部门自己一手造成的,正是环保部门缺乏责任意识,执法软弱无力,放弃了阵地和进攻,才让排污企业有机可乘,掌握了与环保部门灵活周旋的主动权,反而让环保部门防不胜防。同时,因为环保法的滞后,导致违法成本太低,让排污企业更加胆大妄为。显然,打赢“游击战”,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上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刑事处罚力度,形成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更需要环保部门加强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让排污企业无法、也不敢再打“游击战”。


作者:钱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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