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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涂景新案日前终审落锤撤销死缓判决改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9:45 每日新报

  据《海南日报》报道曾震惊全国的涂景新案近日终审落锤。曾被控以贪污、挪用公款等数项罪名被判处死缓的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董事长涂景新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涂景新妻子王慧艳,以及其同案的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原助理黄智忠,日前均被海南省高院宣告无罪。

  涉贪2556万被判死缓

  2001年8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对涂景新等涉嫌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一审宣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涂景新、王慧艳指使新大地总公司出纳黄涛、万爱春、王慧萍等人在南昌市商业银行开设9个个人储蓄账户,将新大地总公司的部分收入不入账,分别存入上述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2556万元,供个人支配使用;1999年1月5日,黄智忠擅自与涂景新商定新大地与海南机设公司脱钩,造成267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到涂景新手中。

  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判处涂景新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慧艳无期徒刑;以挪用公款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黄智忠有期徒刑12年。一审判决之后,涂景新等人提起上诉。

  审计鉴定不科学不客观

  海南省高院认为,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案发时是1999年10月,历经6年多的时间,但有关机关却从1996年开始进行审计和鉴定,对此前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情况、盈亏情况、涂景新的投资情况,均不清楚。任意取舍某一时间段进行审计和鉴定,并不科学也不客观。

  其次,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将存入涂景新、王慧艳等私人账户的数额认定为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但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究竟是多少,没有原始的会计凭证。审计和鉴定的依据是个人的回忆,没有原始凭据,因而不能证明这2556万元人民币就是来源于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

  海南省高院因此认为,一审判决涂景新、王慧艳构成挪用公款罪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中认定的黄智忠挪用公款和徇私舞弊,两项罪名均不成立。日前,省高院作出终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涂景新、王慧艳、黄智忠无罪;并对涂景新被查封之房产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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