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连本带利索赔获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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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9:45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马志国】一家银行下属分理处的工作人员将某研究院的300万元存款转出,给研究院造成重大损失。在法院判令该分理处赔偿研究院300万元存款后,研究院再次将分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利息。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分理处赔偿研究院利息162万余元。 原告研究院的代理人表示,被告系某银行下设的分理处。1999年1月,研究院人员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研究院在被告分理处存款300万元的事实已被市中院及市高院生效判决认定,法院并判令被告分理处进行赔偿。既然存款事实已经存在,分理处作为金融机构对储户的存款未尽安全保护责任,故应赔偿研究院的经济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