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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连本带利索赔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9:45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马志国】一家银行下属分理处的工作人员将某研究院的300万元存款转出,给研究院造成重大损失。在法院判令该分理处赔偿研究院300万元存款后,研究院再次将分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利息。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分理处赔偿研究院利息162万余元。

  原告研究院的代理人表示,被告系某银行下设的分理处。1999年1月,研究院人员在
银行业务负责人王立的带领下,在分理处开立账户并当即存入300万元。同日,二被告在未告知研究院的情况下,私自将研究院300万元存款“背书转入案外人账户”。其后,王立利用职务便利和分理处的违规操作,将研究院在分理处的300万元存款从银行转出,直接造成原告该存款的灭失。2004年11月,市一中院依法下达了刑事裁定书,最终依法确认了银行工作人员王立伙同他人非法挪用研究院在分理处存款300万元的事实。研究院据此于2006年2月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银行存款300万元,并获法院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存款系客观存在,由于被告原因导致该银行存款被非法挪用,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现起诉要求被告分理处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共计162万余元,并要求被告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研究院在被告分理处存款300万元的事实已被市中院及市高院生效判决认定,法院并判令被告分理处进行赔偿。既然存款事实已经存在,分理处作为金融机构对储户的存款未尽安全保护责任,故应赔偿研究院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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