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终结“早产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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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13:17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杨滨)争吵多年的“早产奶”问题终于尘埃落定。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发布公告称,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公告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此前的有关规定,生产商在液态奶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行业按此规定,将液态奶的生产日期一般
质检总局在公告中指出,“早产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乳制品行业的竞争秩序,同时也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D04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