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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 已交费用户同享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15: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已交费用户同享优惠

本报多次在重要版面报道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存废问题

  省物价局今天出台规范意见,部分城市可能相应提高气价,原已交费用户可享受优惠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赵燕华、戚耀琪,通讯员高诒茜报道:今天起,“管道燃气初装费”将在广东消失。记者今天获悉,广东省物价局日前出台了以停止收取初装费为主要内容的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意见。按照规定,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

  初装费曾发挥积极作用

  省物价局的意见认为,管道燃气项目的投资大、回收期长,政府通常采用财政补贴、批准集资或收取初装费和制定低气价等方法,扶持管道燃气事业发展。广东一些城市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问题,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出台的收费项目,对促进管道燃气发展和稳定燃气价格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及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入,这项收费的法规政策依据发生了变化,继续收取已不尽合理。

  部分城市可能相应提高气价

  据省物价局的意见,停止收取初装费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必须按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部分城市可能相应提高气价。

  为此,对原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并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采取价格优惠或补贴措施。对燃气价格的计价方式,各地既可采用传统的单一气价,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采用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气价。对选择一次性缴交或数次缴交容量气价的,其方案应举行价格听证会经过充分论证后才能实施。

  不得另行收取维修费折旧费

  按照省物价局的意见,凡是燃气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并通过气价收入进行补偿,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对燃气企业应用户要求提供的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等服务,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则由市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同时,鉴于气源进价、成本多变特点,各地可就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气源成本变化联动调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还要求各地应加强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强化对气价的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燃气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气价调控能力。

  据悉,初装费改革方案可谓十易其稿,省物价局为此举行了不下七八场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到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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