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式叫停燃气初装费 称继续收取已不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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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19:30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12月27日电(记者陈冀)广东省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存废问题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广东省物价局今天正式对外宣布,从27日起,将停止收取初装费。该局为此专门出台了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认为,管道燃气项目的投资大、回收期长,政府通常采用财政补贴、批准集资或收取初装费和制定低气价等方法,扶持管道燃气事业发展。广东省一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入,这项收费的法规政策依据发生了变化,继续收取已不尽合理。因此,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 停止收取初装费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将按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部分城市可能相应提高气价,这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为此,广东省物价局要求,对原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并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采取价格优惠或补贴措施。对燃气价格的计价方式,各地既可采用传统的单一气价,也可以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两部制气价,收费方案都需通过价格听证会经过充分论证才能实施。 广东省物价局要求,在规范燃气销售价格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燃气经营服务有关收费的管理。凡是燃气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并通过气价收入进行补偿,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对燃气企业应用户要求提供的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等服务,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则由市、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强调,鉴于气源进价、成本多变特点,各地可就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气源成本变化联动调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还要求各地应加强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强化对气价的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燃气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气价调控能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