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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同担保结果大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0:03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12月27日讯高某和赵某同时为刘某借款担保,刘某因犯罪入狱无法还款,保证人高某积极和银行协商,愿主动还一半的贷款本息,终使银行同意只向其追究一半责任,避免了要承担全部责任的风险。日前,平阴法院只对赵某进行强制执行。

  刘某是平阴某单位职工,2005年5月,他因购房向平阴县一家银行申请贷款3万元,当时由他的同学高某和赵某提供担保。刘某与银行协议的借款期限为一年,但2005年10月,
刘某因犯罪入狱。贷款到期后,高某曾找赵某协商,要求二人分摊贷款本息,避免被银行起诉还要承担诉讼费。但赵某认为刘某刑期并不长,想请求银行延长贷款期限,等刘某出狱再说,但他的建议遭到了银行拒绝。

  2006年10月,银行将刘某以及高某、赵某诉上法庭。法庭判决刘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10日内归还贷款本息,高某和赵某负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刘某在狱中无履行能力,赵某又拒不同意归还,高某也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于2006年12月向平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高某坚持可以偿还一半,后经与银行协商,达成协议:银行同意先由高某支付一半,其余的款向赵某进行追要,只有在赵某失去履行能力时,才向高某再行追要。

  虽然银行完全可以选择要求高某偿还全部款项,但执行合议庭认为:高某和赵某为共同担保人,二人负有同等的义务。二人都有履行能力,如果高某承担一半的责任,再让其继续对另外一半承担显失公平。银行同意由高某暂时偿还一半也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法院对高某与银行达成的协议予以认可。

  目前,高某已实际支付了贷款本息的一半,而法院对赵某的强制执行也进入了实质阶段。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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