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难查清推定被告未成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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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0:03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12月27日讯高某抢劫他人是在2006年6月9日,他的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为1988年5月9日,但其辩护人声称5月9日为高某农历生日,实际出生日期为1988年6月22日,高某犯罪时尚未成年。由于控、辩双方证据互相矛盾,高某真正的生日难以查清,法院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高某犯罪时未满18岁。近日,市中区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对高某减轻处罚。
高某是山东邹平人。2006年6月5日,他应聘到济南市市中区一家茶社做服务生。6月9日凌晨1时许,高某趁茶社内只有他和张某之机,用准备好的木棍殴打张某,并向其索要钱财。厮打过程中,恰被来茶社的一人遇见,才将二人拉开。经法医鉴定,张某已构成轻伤。民警在接张某报案后,将高某抓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高某的户籍证明,还有其出生地的卫生防保工作站出具的1988年预防接种登记表,证实高某的出生日期为1988年5月9日。高某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邹平县卫生防疫站印发的高某的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证一份,以及高某同村的一位村民的证言,证明高某的出生日期为1988年6月22日。 如果高某出生日期为1988年5月9日,则他6月9日犯罪时已成年,而如果是1988年6月22日,则未成年,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因而出生日期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合议庭评议认为,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卫保站的预防接种登记表所证实的出生日期,与证人证言、高某的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证所证实的日期相互矛盾,且对双方相互矛盾的内容再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控、辩双方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高某的实际出生日期,且该事实也确实无法查明。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推定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记者 高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