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胖”龙虾店老板被伤案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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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1:2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备受瞩目的“阿胖”龙虾店老板被伤一案,昨日上午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公开进行了审理。受害人张某也提起了59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据指控,今年6月12日晚11时许,被告人许某在得知其亲戚陈某在合肥市宁国南路“阿胖”龙虾店用餐因酒后失态与店内员工发生争执,并受到店主张某等人殴打的情况后,产生了报复之意。次日凌晨3时左右,许某邀集了被告人阎某、陈某等数人持刀将张某的头、
经合肥市公安局科学技术鉴定,张某头、面、肩、腋、臂、肘、手、下腹及腿部的伤情均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3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同堂受审的还有被告人朱某、张某,二人均因在许某负案在逃期间为许提供现金或藏匿处所等而被指控犯有窝藏罪。 开庭前,受害人张某因不服合肥市公安局的科学技术鉴定中心作出的轻伤结论,法院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再次鉴定,该中心作出了重伤的结论。 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定性以及控方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但对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重伤鉴定结论均提出了异议,认为该结论缺乏科学依据,不能采信。为了更好地反映鉴定的依据,法庭准许控方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申请。两家鉴定机构的相关鉴定人员均出庭就有关鉴定过程及依据作出解释说明。 庭审结束前,各被告人均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对于受害人提出近60万元的赔偿请求,被告人许某等则表示愿意赔偿,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庭审持续了四个多小时,此案未当庭宣判。 (君玲肖献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