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途中被狗咬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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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2:08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汶上12月27日讯汶上县的薛某回家途中被狗咬伤,出院后,找到养狗人王某要求赔偿,竟遭到拒绝。为此,薛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近日,汶上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赔偿薛某医疗费2300余元。 6月17日,薛某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当经过本村王某家门口时,见有一条小狗在王某家门前的路口蹲着,薛某晃了一下车铃,没想到从王某的大门里突然蹿出一条大狼狗,冲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伤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是饲养人,对于薛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薛某在路上遇到狗晃车铃,属于正常举动,本身没有过错,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薛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358元。 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苏 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