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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与省法院联合评选 2006河北法治十大案件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2:35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艳霞)2006年,哪些个案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哪些个案影响着百姓的法制观念甚至司法的进程?经过一个月的认真盘点筛选,由本报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2006年度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揭晓。

  此次活动是本报与省法院共同举办的,今年已是第三届。其意义在于筛选一年中具有特殊意义和代表性的案件,将其意义扩展到整个社会,将写在纸面上的法律演变成为看得
见的“活法”,将个案本身的作用挖掘、扩大,从而推动有关立法的完善,实现社会和谐的终极目标。

  今年,从2006年度我省法院系统受理并有初步结果的38万件案子中,评委会经过反复审视拣选,最终选定以下10个具有代表性、影响性的案件:原交通厅副厅长张全落马案、顺平县六医生收回扣受贿案、沧州韩氏兄弟涉黑案、保定3亿住房公积金投资国债纠纷、石家庄市北苑别墅业主讨还小区“绿地”纠纷、邢台女子刘显红艾滋病索赔纠纷、唐山盲人诉乘车权纠纷、交通协管员代民警开处罚单被判行政违法案、承德肖玉田画作被侵权案、我国首例网络服务商标侵权案。

  2006典型个案助推河北法治前行

  ■前言

  法制个案的足音

  本报记者 吴艳霞

  在公民社会中,一例典型个案对法治的推动力,往往大于颁布一项法律。本报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推出的“十大案件评选”已是梅开三度,其在业界以及社会层面的影响与日俱增,个案见微知著的作用愈发显露。

  时至今日,去年评选的李久明刑讯逼供案、世纪花园灭门业主告物业官司,以及万信花园业主告规划局等诉讼,仍被很多人引用、传诵,影响着他们的价值判断和对社会事件的认知。

  今年岁尾,当我们面对数千案件进行盘点遴选时,几经思虑,反复斟酌,当初所确定的评选标准依然不变。

  这些案件应当是为公众关注,可能影响公众法治观念或者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导致公共政策改变的典型个案。

  这样的案件,它们的影响原本可能完全是个案意义上的,仅限于当事人和案件参与人,而在我们的评选和推动下,则将个案的意义扩展到整个社会,将写在纸面上的法律演变成为看得见的“活法”。与此同时,我们更希冀将个案本身的作用挖掘、扩大、张扬,从而促进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水平与能力的提升,推动有关立法的完善,实现社会和谐的终极目标。

  在努力的进程中,我们确实看到,个案在实现“息讼止争”中超出其案件本身的作用和意义。在这些个案的处理中,具体法律的适用和实现,更为社会提供了越来越良性的规则。也正是这些标志性司法个案,在社会法治进程中树立了鲜明的里程碑,实现着法治社会的建构。

  盘点即将走近尾声的2006年度,我们身边的个案显得更加精彩纷呈。张全案,彰显了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韩氏兄弟案,揭开一张涉黑团伙的暗网,表达了国家打黑除恶的决心和能力;一桩错综复杂的艾滋病案中,“三位一体”大调解的意义在公众面前展示得淋漓尽致……

  从这些案件中,我们触摸到这样的信息:我们孜孜以求的法治社会,是一切社会活动依法而行的社会,是一个法定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社会,更是法定义务达到切实履行、权利受到损害得到及时救济的社会。

  在个案的进展中,权利的旗帜高高扬起,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公民对法治的追求热情,也在进一步确立。

  正基于此,在2006年岁尾,我们再次将这些具有代表性的司法个案进行盘点,让它们犹如河北法治之路上的一个个脚印,步步坚实,步步连贯,推动着河北法治坚定执著地走向前去。

  ■总评人寄语

  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正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瑞川

  回首2006河北司法历程,有些案件令我们久久不能忘怀,感动之情油然而生。它们从各自的侧面传递着法治的脉动,推动着法治前行的脚步。

  2006年,全省法院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司法调解工作,为构建“和谐河北”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审结各类案件38万件。这次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燕赵都市报》共同评选出的“2006年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便是由其中精选而出。这些案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各个诉讼领域,这十大案件是2006年全省法院审判成果的集中展示。这些案件深刻反映出司法裁判对社会现象和人们行为的指引、评价、矫治作用,产生的社会影响是深远的。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任务,只有让社会成员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形成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选择采取诉讼手段来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已深刻认识到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有效机制,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这充分表明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这是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民法院必须重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求,通过利益衡量、司法平衡等方式,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这次评选活动,有助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的法制建设,提高法院审判工作水平,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我们每一个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积极参与推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为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共同努力!

  ■评审团名单

  □十案总评人———

  刘瑞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

  李炳庠:河北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辑、燕赵都市报总编辑。

  □十案评点人———

  石东坡:河北大学法学教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顾问,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武建敏: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马越平:高级律师,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北大学兼职教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增国:省高院刑二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商建富:省高院刑二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法学硕士。

  梁晋忠: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胡华军: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法学硕士。

  赵建亮: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法律硕士。

  刘宏波:省高院民三庭法官,法律硕士。

  ■十大案件

  1.十大案件之公民权利

  唐山四盲人告公交讨要免费乘车权案

  □案情简介:

  贾秀海等4位盲人在唐山市区乘公交车时,曾被要求买票甚至被拒载。依据《残疾人保障法》,贾秀海等4人将唐山市公交总公司诉至法院。3月21日上午,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对4名盲人的每一项诉讼请求都给予了支持,盲人最终赢得免费乘车权。盲人向公交公司讨要福利权,这在我省尚属第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报曾于3月17日、3月19日和3月22日进行报道)

  □马越平点评: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在劳动、生活、教育等方面应尽到帮助义务,对于残疾人而言,这是一项宪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明确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这是国家的法律,其效力远远大于公交总公司的一纸“红头文件”。可为什么这类事件屡屡发生呢?

  我认为,这是我们社会总体的宪法意识淡漠的结果,学界多年前就批驳一种现象:国家大法不如地方立法管用,地方立法不如红头文件管用,红头文件不如领导讲话管用。

  一家企业都可以搞一个内部规定与国家法律相抗衡,这是不正常的。随着政府依法行政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公民会越来越多地享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阳光普照”。

  2. 十大案件之交通窝案

  交通厅副厅长张全受贿案

  □案情简介

  2006年,在工程承包案件里,河北省交通厅的窝案引人注目。涉案官员有20余名,主角是河北交通厅原副厅长张全,办案人员在张全的家里搜查时还发现了“黄金通道”。

  据审理,在青银高速河北段项目中,行贿人的公司在第一标中排名第二。于是,行贿人通过张全儿子张翼鹏向张全行贿20万元。张翼鹏将钱交给其母张兰英,张兰英再告知张全。张全出面打招呼,最后行贿人的公司顺利中标,而张全在受贿过程中并不出面。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项目中,张全几乎也是使用同样的手法迂回受贿134万元,股金16万元。

  2006年1月10日,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对河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张全受贿案作出判决,张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张兰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张翼鹏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7年。(本报曾于2月26日、3月7日进行报道)

  □赵增国点评:

  此案是中央治理商业贿赂以来公布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对于净化市场,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特点是,法院认定张全收受的贿赂中,大部分款项并不是由他亲自收受,而是由其妻、其子代为收受。他自以为如此即可规避法律,但是法院仍然依法对张全及其妻、其子均以受贿罪判处了刑罚。因为在职务犯罪中,有些人和其亲属共谋,分工合作,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钱财,这是典型的共同犯罪,结果只能是毁了自己也害了亲人。这给那些试图钻法律空子的人敲响了警钟。

  从众多交通系统官员落马可以看出,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工作缺少透明度,监督制约不力等问题突出,治理商业贿赂任重道远。

  3.十大案件之涉房案

  别墅业主讨还小区“绿地”案

  □案情简介:

  石家庄市北苑别墅业主们于1990年初,先后在北苑别墅区购买了房产,并按时交纳相关的各种费用,后来发现所购房产与房产公司广告宣传单中的不一致,房产公司售楼前所承诺的,包括小区内诸多配套设施都是子虚乌有。

  1995年,房产公司在小区西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悄然盖起9套别墅样建筑出售。在被有关部门罚款28万元后,房产公司又在小区东北部公共用地上再建数千平方米商品房准备出售,业主的公共用地面临着再一次被侵占。

  业主们向法院起诉,指控房地产公司擅自在公共用地上建房,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小区原有规划外的已建和在建项目,退还公共绿地或交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房产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小区部分居民的相关利益。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石家庄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石家庄市北苑别墅区恢复到1993年审批的规划图建筑状态。(本报曾于6月5日、6月6日、6月20日进行报道)

  □马越平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开发商擅自修改规划引起的纠纷。尽管被告抗辩说,原规划已经在规划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修改了,但此说法因无证据予以证实而未被法院采信,所以,一审依然是按着民事纠纷处理的。

  这些年,一些开发商自愿挨罚也要违规多建房屋,是算清了一笔小学生也能够算清的小账:罚的不如赚的多。这说明,仅仅靠罚款不可能遏制不良开发商唯利是图的行为,必须又罚又打,除了罚款,还得采取让他们拆房或其他力度相当的补救措施。否则,相对弱势的业主们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

  前些年,南京的开发商曾经违法在长江大堤内盖起十几栋高层住宅楼,后被全部炸毁。今天,石家庄的法院如果查证属实金泉公司的别墅属于违章建筑,也来个强行拆除、恢复原貌,或者其他足以令求诉业主满意的补偿,将昭示国家维护规划法律严肃性的决心,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而,此案的意义不仅是在北苑别墅内,对于规范全省房地产商与业主的关系也具有重要价值。

  4. 十大案件之调解典范

  邢台艾滋女刘显红状告医院索赔案

  □案情简介:

  邢台女子刘显红起诉说,10年前她在邢台矿务局显德旺煤矿医院生女儿时输血感染艾滋病,自己一直不知情,几年后生下的小儿子也被诊断感染了艾滋病,一家人幸福的生活从此被打破。刘显红携幼子联名状告显德旺煤矿医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0万元。

  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刘显红母子的诉求。这起案件当时引起很大社会反响,矛盾冲突激烈,在国内外都产生争论。

  省高院在二审时提出,医院不能出示当年的输血病例,属于举证不能。经省高院多次调查协调,这起艾滋官司得以调解,医院一次性赔付刘显红母子40万元。(本报曾于4月16日和9月21日进行报道)

  □胡华军点评:

  和谐稳定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但争议无时无处不在,司法审判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又决定了其职能的有限性。在当前我国社会急剧变革,利益主体和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特殊时期,人民法院的职能并不能仅仅局限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而是要及时稳妥地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要达到这一目的,调解、特别是调动社会多方面力量进行调解成为首选的方式。

  本案之所以妥善解决,就在于法院把审判工作服务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稳定发展大局落到了实处,人民法院也不再以“审理案件”为惟一职能,更重要的是着眼于“解决纠纷”、“案结事了”。此外,该案的成功调解也说明法院不仅是社会矛盾解决的主体,同时也为社会矛盾的解决提供平台、契机和手段。正是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才为本案在更高层面寻求到最佳的解决途径。

  5. 十大案件之商业贿赂

  顺平6医生收回扣被判受贿罪案

  □案情简介

  案件发于顺平县检察院的一个暗查:他们发现,一辆桑塔纳轿车竟是一个专门给医生兑现药品回扣的场所!药商到医院后,先统计医生的开方用药情况,然后按比例发放回扣。检察人员由此揭开了顺平县医院,包括不同科室的主任、副主任及普通医生在内,总共71名医生拿回扣20多万元的黑幕。

  顺平县法院在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6名医生犯有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追缴违法所得;判处4名药商犯有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另外60多名开处方收回扣的医生,未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法律界认为,这是一个极具意义的判决,普通医生吃药品回扣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报曾于2月17日、2月18日、2月20日、2月24日、3月21日进行报道)

  □商建富点评:

  长期以来,医药行业的推销人员给予医务人员回扣成为一个“潜规则”,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适用刑法一直存有争议。

  顺平县人民法院对6名收受回扣的医生,以受贿罪判处刑罚,无疑对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乃至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具有极强的典型示范意义,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刑法修正案(六)根据司法实践的积累,对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将原刑法“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不能涵盖的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为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6. 十大案件之涉黑

  沧州韩氏兄弟涉黑案

  □案情简介:

  自1998年以来,沧州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四兄弟先后纠集数十人,通过暴力、威胁、贿赂、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事实可谓罄竹难书。

  此案再审期间,还发生这样的插曲,关押在看守所的韩洪义与另外监号关押的韩洪军多次见面通话,还多次使用手机与外界联系,最终将任丘看守所所长刘保清等3名民警戴上玩忽职守的“帽子”。

  11月16日,省高院对韩洪润四兄弟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韩洪润、韩洪义分别被判处死刑,并各处罚金651万元;韩洪生、韩洪军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各处罚金651万元;其他30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本报曾于8月23日、10月12日、11月17日进行报道)

  □梁晋忠点评:

  韩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彻底覆灭,广大群众拍手称快。实践再次证明,凡是黑恶势力猖獗的地方,必定是刑事犯罪高发、群众安全感差的地方,凡是黑恶势力受到沉重打击的地方,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就会好转,人民群众安全感就会增强。

  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社会的毒瘤,非法汲取社会财富养分,反过来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肌体。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相关立法正在趋于完善,法律之剑霍霍指向黑恶犯罪,力争斩草除根、除恶务尽。本案的正义审判则无疑为黑恶势力再次敲响了警钟。

  7. 十大案件之投资国债纠纷

  保定3亿住房公积金蒸发案

  □案情简介: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保定住房中心”)在证券公司投资国债的3亿住房公积金突然蒸发,由此引发了一场保定住房中心与证券公司委托购买国债的纠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保定住房中心起诉称,2003年9月到2004年4月期间,他们与航空证券保定营业部签订委托购买国债协议。2005年1月,保定住房中心发现其名下国债数量为3245160张,但可用数量却为零。保定住房中心称,证券公司没有经过授权,擅自违规操作致使国债被质押回购融资,而融资款被其他单位使用,后因到期未能归还,这笔国债又被强制平仓。保定住房中心遂将证券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返还本金3亿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证券公司则认为,违规操作是住房中心自己造成的,责任应该由住房中心自己承担。

  双方最后在省高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航空证券积极运作证券公司重组事宜,并力争在明年12月底完成重组方案。在重组过程中,证券公司分期归还资金;若重组成功,明年年底一次性归还剩余国债资金。

  □武建敏评点:

  这个案件暴露了一些中国法治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中公共管理部门和金融部门都面临着规范自身行为的艰巨使命。

  问题出现了,就要有解决纠纷的方案。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是法庭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法庭的解决方式也不是单一的模式,在这个案件由中级法院判决之后被告又上诉到了省高院。省高院所采取的是调解方式,从案情来看这个案件很适合调解,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相比判决更具有可操作性。

  社会生活中总有一些复杂的案件,解决这些案件法官不仅要考虑法律正义,而且还要考虑社会影响以及判决是否能够很好地被执行等问题,省高院这个判例应该说能够对复杂案件的解决起到示范作用。

  8.十大案件之依法行政

  电动车主状告协管员开罚单案

  □案情简介:

  石家庄市民张力因骑电动车载人,被交通协管员填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罚款20元。张力以执法主体不适格,处罚程序违法为由,状告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收到原告张力的起诉状后对案件进行了复查,认为交通协管员代替交警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遂于3月28日撤销了该处罚决定。(本报曾于3月30日对此进行报道)

  □石东坡点评:

  本案判决认定协管员代替交警处罚构成违法以及处罚程序违法,支持了原告的部分主张,再次印证执法机关实现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是"管好自己的人",并"按程序办事"。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该案判决回避了本案中被实际作为执法依据的地方政府规章是否具有合法性这一更具普遍意义的问题。

  这表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审判中,仍保持着不触及可能涉及到行政执法的体制、依据和队伍的一些结构意义的、基础意义、整体意义的问题。

  如果说该案具有一定标本意义的话,那就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已经是大众消费品,---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侵害,有明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就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救济。

  9. 十大案件之知产保护

  承德肖玉田画作被侵权案

  □案情简介:

  承德画院院长肖玉田发现,自己创作的四幅工笔人物画"贵妃醉酒、西施浣纱、貂蝉拜月、昭君出塞"被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制成了电话卡,在众多营业厅和网点发行销售,而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为此,他起诉了铁通海南分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两审审理,认为肖玉田对独自创作的四大美女工笔人物画享有著作权,铁通海南分公司未经其允许,将其制卡发售构成侵权。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肖玉田侵权损失费8万元,铁通海南分公司向肖玉田书面致歉。

  一年之内,肖玉田提起类似的诉讼五六起,大多以调解结案。肖玉田认为,诉讼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呼唤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赵建亮点评:

  权利由法律来规定,但权利的行使要靠个人不肯放弃权利。面对侵犯自己著作权的行为,画家肖玉田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肖玉田的行为,折射出的是公民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是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在民间的日渐深入。

  由于传统社会中的财富形式主要表现为有形财产,致使无形财产的价值被人们普遍漠视。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和无形资产越来越重要,但传统的社会心理使得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从肖玉田案我们看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不仅仅是来自于国外,来自于政府,更来自于我国的民间社会。只有知识产权意识深深根植于民间,才能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肖玉田们的一次次参与和尝试,一定会促进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

  10.十大案件之网络商标

  我国首例网络服务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为了"泡泡"商标权的使用,一家专门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公司---石家庄仙卡网络有限公司起诉泡泡精品店店主崔某,最后赢得了法院对其拥有的"泡泡"驰名商标的认定。

  这家网络公司诉称,通过一系列成功商业运作,自己拥有的"泡泡"网站已成为国内外著名的网站,截至诉讼前,每日页面访问量达到600万,并飞速提升,"泡泡俱乐部"也发展为注册人数超过300万的互联网虚拟社区。在2005年,还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因此,"泡泡"文字商标已经是驰名商标。而石家庄市市民崔某在天元名品销售"泡泡"牌茶杯、鼠标垫等产品,又在网络空间以"泡泡精品店"为名销售产品,侵害了仙卡网络公司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所享有的权利,影响了公司品牌的信誉,索赔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泡泡"文字标记通过石家庄仙卡网络有限公司拥有的"泡泡"网站业已形成广泛市场认知,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构成条件,其商标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领域已经构成依法应予保护的驰名商标,石家庄市市民崔某销售"泡泡"牌茶杯、鼠标垫等产品,又在网络空间以"泡泡精品店"为名销售产品,其行为构成对仙卡公司的侵害。4月份,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崔某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删除在"淘宝网"上带有"泡泡"文字的相关内容,并赔偿原告3000元。

  □刘宏波点评:

  石家庄仙卡网络有限公司诉崔某"泡泡"文字商标侵权案,是发生在我省乃至全国的第一起网络服务商标侵权案。

  随着互联网信息的海量递增,仅靠域名是无法区分不同的服务信息来源的,科技的进步特别是搜索引擎技术的发展,使得商业标记成为网络用户的关键性识别依据,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吸引和维持网络用户关注力,实现经营利益的基本依托。所以,网络服务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业标记,具有比有形市场中的商业标记更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石家庄中院的这份判决,可以说为更好保护网络服务商标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对于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开辟了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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