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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缘何败多胜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3:1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本月1日,面对北京市一中院驳回自己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不开听证会的诉讼请求,郝劲松告诉记者:继续上诉。这位因屡屡提起公益诉讼几乎家喻户晓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2006年底摊开一份份诉状和判决,盘点自己9次打官司的经历。

  现状:公益诉讼败多胜少

  今年1月21日,郝劲松购买了一张当日从北京南站开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发现票价上涨0.5元,和先前的1.5元相比,涨幅高达33%。经询问得知,涨价是依据铁道部发布的《关于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作出的。郝劲松认为,铁道部在没有召开价格听证会的情况下,擅自涨价,违反了《铁路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请求法院判定铁道部发布“春运通知”在程序上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0.5元。7月29日,郝劲松到太原市下元联火车票代售点购买火车票,被告知太原铁路局以电脑升级为由关闭了多家车票代售点。郝劲松认为太原铁路局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遂诉至法院。目前,这两个案子一审均败诉,正在上诉中。

  从2004年8月第一次提起诉讼,到最近一次接到判决,郝劲松五败两胜,还有两个一审败诉的案子正在上诉中。

  律师:多数诉讼没得到支持

  “多数诉讼没得到支持”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说。王振宇分析认为,这些针对垄断部门、垄断机构的公益性诉讼凸现的是强势利益集团与弱势群体间的对抗。虽然某些诉讼过后出现了某些政策上的改进,比如:今年2月,国税总局和铁道部联合发文规定,从3月1日起,全国的火车必须配备专用的列车售货发票,依法缴纳税金;北京工商银行废除补办牡丹卡收费100元的规定,但大多相关诉讼本身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支持。“从根本上说,在与经济高速增长相伴的制度交替中,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在宪政原则下权利边界的划定。”王振宇说。

  困境一:遭遇立法空白

  对郝劲松提起的公益性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这样评价:“郝劲松案主要体现了以私权的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的确,在我国公益诉讼还处于立法空白的今天,大多数公益性诉讼都是以保护私权的方式提起。这些诉讼的原告大多是具有公益心的普通公民,诉讼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福祉。遗憾的是,这些案件只有少部分胜诉。”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说。首都经贸大学讲师张世君分析说,现代社会,在个人权利、国家权利之外出现了第三种权利,即公共利益。三种利益之间存在冲突与对抗,也存在一定的复合、交叉与统一。要使利益冲突各方都处于适当的位置,仅仅依据纯粹强调形式平等与形式正义的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公益诉讼的确具有较多的复杂性,往往牵涉到行政、民事等法律规范交叉适用问题,需要综合理解、灵活运用。

  困境二:举证困难重重

  和郝劲松状告国家税务总局行政不作为、法院不予受理一样,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很难立案。郝劲松很熟悉案件的流程:案子一到法院,法院先是判断其诉讼性质,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然后甄别原告是否与被告的违法侵权行为有利害关系。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赵晓光说:“按照这样的标准,越是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件,越没有胜诉的可能,要么不予受理,要么驳回请求。”杨建顺说,诸多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大多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遭遇“不予受理”的难题,这是因为面对社会转轨时期出现的一系列新的权利诉求,“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中欠缺应对这些新诉求的机制”。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瑾认为,公益诉讼还存在举证不能的限制,原告一方多是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而被告往往是拥有强大行政权力的政府或拥有垄断地位的企事业单位,原告要对被告的违法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难度相当大。

  建言:重新界定公益诉讼

  杨建顺认为,所谓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规范,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但对其自身合法权益并未构成直接侵害的行为,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甚至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或制度。他强调,公益诉讼是针对并未直接侵害起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其原告一般不必承担诉讼结果。肖太福的观点则有所不同,他说:“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排除当事人自己的利益,但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公共利益。”尽管人们对公益诉讼的定义尚存争议,但“我们不能否认,将有公益性内容的案件作为公益诉讼来理解,亦有积极意义。”杨建顺说。

  出路:诉讼亟待制度支撑

  法律专家认为应为公益诉讼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并建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来实现。“比如,在民事诉讼法中拓展当事人的概念,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授权检察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诉讼。社会团体得到受害人授权,也可提起诉讼。”肖太福希望扫除横亘在公益诉讼面前的两道坎: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和“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受理条件、诉讼范围、审判程序、诉讼费用减免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完整规范的公益诉讼制度。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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