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一定要查艾滋病?不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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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6:20 都市快报 | |||||||||
记者 陈文龙 本报讯 47票赞成、0票反对、3票弃权。昨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首部防艾地方法规,自2007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施行。
和此前审议的草案稿相比,条例有了几大明显变化。 1.婚前艾滋检查不作规定 草案稿曾规定:婚前健康检查应当包括艾滋病检查项目。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要正确处理艾滋病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的关系;在规定强制检测人员范围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强制检测范围。 在专门请示国家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后,条例最终不作此项规定,以便为婚前健康检查的开展和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但条例同时增加条款,经过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前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2.放售套机的范围更确切了 草案稿曾明确:宾馆、旅店、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场所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或者放置安全套。 不少委员和地方认为,上述六类公共场所的范围太广,界定不够确切。为此参照国务院防艾条例修改为“宾馆、旅店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场所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同时还增加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和在车站、码头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工作。” 3.从事艾滋病职业暴露的可获津贴 条例规定:因职业暴露而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等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此款是新增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景雄明说,这主要从保障与救助方面,加强对职业暴露人员的保护,明确有关待遇。 同时考虑到现行有关规定和实际做法,办理救助手续时须经社区公示程序,不利于依法做好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保密工作,为此,条例增加规定“在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办理相应的救助手续时,有关部门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