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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明令禁止开发商擅自出租出售物业用房或车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6:20 都市快报

  记 者 陈文龙

  本报讯 开发商擅自更改物业用房或车库设计,用作出租出售,从中赢利,这种情况,今后杭州明令禁止。

  昨天上午,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批准了《杭州市居住区配套
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定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耀梁说,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条例》还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杨耀梁说,小区配套设施(公共)建成后,其产权归属、移交和维护管理,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此,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三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昨天同时表决批准,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还有《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其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这其实是公益补偿问题。”杨耀梁说,为适当弥补受害人被精神疾病患者造成伤害的损失,促进社会和谐,所以确定了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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