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开发商毁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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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6:43 扬子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2002年2月,上海市民朱女士看中了徐汇区田林东路一处叫做“爱建园”的楼盘,遂与该楼盘开发商上海爱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内部预约购房意向单》一份。双方约定朱女士支付意向金2万元,意向面积为二期豪宅区约350-400平方米(顶层),单价每平方米5000元。开发商收下意向金后向朱女士发放购房金卡,并承诺以此为凭享有购房优先权。 开发商与朱女士签订预约购房合同一年后,面对节节攀升的房价单方面解约。
朱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意向金2万元,并按目前该楼盘房价每平方1.1万元,赔偿差价损失21万元。 在法庭上,开发商同意返还2万元意向金,但不同意赔偿“差价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购房意向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房产商收取了朱女士意向金后,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二期楼盘内没有意向单中约定的350-400平方米的房屋,但这是开发商造成的。开发商理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妥善地与朱女士协商解决,但开发商并没有完成此协商义务,结果导致朱女士错失了在同期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特别是在房价逐年上升的情况下,朱女士的利益显然已受到侵害。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要求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向朱女士退还意向金2万元,并赔偿其预期利益损失5万元。朱女士终于获赔“差价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