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工资保障金 建设项目不许开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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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7:38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童江华)昨天,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称,我市建设项目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今后一旦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从缴纳的保障金中支付,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做到月结月清,农民工干了活儿不再怕没钱拿。
从去年7月1日起,我市在建筑领域中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为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市政府决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范围扩大,从原来的建筑行业扩至市政、交通、水利、移民、电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 本通知发布之前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缴纳工资保障金,但经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发生拖欠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各按合同价款的2%补缴工资保障金。 今后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先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期内在我市范围内新发包或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承包企业,其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比例提高至3%。 通知规定,每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施工所在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遇春节时,承包单位必须在春节前结清农民工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