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新规定防范“早产奶”元旦起液态奶应标灌装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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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8:40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讯(记者陈惟)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公告说,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本市奶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公告的规定,一经发现企业违反本规定,将予以严肃查处,同时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将加强对奶制品生产企业
公告指出,近年来,“早产奶”问题曾多次受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查处,但在乳制品(特别是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液态乳制品)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早产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乳制品行业的竞争秩序,同时也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