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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特困户看病少花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8:47 每日新报

  新报讯 【记者 邢珊 通讯员 吴树群 苏爱平】 作为本市先期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区,昨天上午,南开区举行了低保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启动仪式。在启动仪式现场,该区首批46户就医困难群众接受了救助。据了解,此次医疗救助中的大病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一般门诊医疗救助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据悉,今后,以南开区为参照模式的低保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将在市内其他五区及塘、汉、大等各区逐步推广。

  医疗救助标准怎么定

  1.一般门诊的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到区属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持医疗救助卡享受优惠服务,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本人负担30%,70%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每人每年可享受一般门诊医疗救助金额6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每户每年累计达到一般门诊救助标准时停止享受救助,当年结余救助金额可结转下年使用。

  2.大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因大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期间参照医保规定管理,符合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但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医疗救助。(2)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符合医疗保险范围)扣除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给予5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3)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符合医疗保险范围)扣除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给予3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

  3.原有救济对象医疗救助标准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原有救济对象,实行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报销范围)重点补助:

  (1)精简退职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人员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报销范围)按规定补助三分之二。(2)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或病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原民政救济对象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报销范围)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但不得低于其他对象的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病种包括哪些

  (一)大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救助病种,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年]321号)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年]320号)的规定范围执行:1.大病住院规定的特殊病种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肝萎缩、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病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症病变。2.门诊特殊病种包括: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晚期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

  (二)救助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特种传染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三)随着经济发展和政策调整所增加的大病、门诊特殊病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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