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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核定机密文件府露馅又滥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8:53 台海网

  台海网12月28日讯 据台湾《中国时报》分析报道,机要费案公诉检察官张熙怀周五请假不莅庭,但台“总统府”拒交所谓机密“外交”的“核定文件”,显示检方在此案已攻下第一回合,毕竟法院的要求,仅是要证明府机密“外交”的说词为真,并非要探询机密内容,府拒绝交件,恐坐实外界对机密“外交”工作造假质疑。

  据报道,“总统府”副秘书长刘世芳认为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机密等级是
以行政机关认定为主,且“总统府”无法代“总统”进行“机密文件”等级分类,但此案重点不在“总统府”能不能代为分类,而是分类后,依法会留存记录。

  “《国家机密保护法》”还规定,各机关人员处理应属“国家机密”事项时,应按其机密程度拟订等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即报请核定;有核定权责人员,也应于接获报请后三十日内核定之;另该法也规定,本法施行前,依其它法令核定的“国家机密”,应于本法施行后二年内,依本法重新核定。换言之,机要费案中若真有“机密外交”工作,依法会有机密核定文号。

  其次,或许“总统”处理邦交或非邦交事宜,真如刘世芳所言,有时真的只有口头指示,但这些“外交”工作实际进行时,难道毫无文件往来?这些文件难道就不必列管保密?

  法院要求提供“机密外交”核定文件的对象是“总统府”,代表肩负这些机密文件保管责任的府方,只要出示记载有机密等级公文的“文头”,不需提到机密内容,即可反驳检察官指控。“总统府”放弃此一简单途径,反诉诸法院向“总统”查证,可能会碰触到“宪法”第五十二条(刑事豁免权)的问题,无疑是指鹿为马。

  一来,“总统府”将法院将查询对象,由“总统府”改指为“总统”,二来,“总统府”将法院想查询内容,由机密核定文件改指为机密内容,如此模糊焦点,令人遗憾。

  重新检视机要费案,检察官陈瑞仁在起诉过程中,虽先认定关于“甲君”秘密“外交”、曾天赐秘密“外交”、F案外国公关公司、资助海外民运人士、台湾礼敬团活动及对东北亚秘密外交等六件“外交”工作,都属于机密,但起诉时认定只有资助海外民运人士及支付外国公司公关费两案是事实,其余皆属造假。

  所以,张熙怀上周五提出以“《国家机密保护法》”,要求“总统府”提供机密核定文件,来证明上述六案真是“机密”,一定程度可能只是要避免未来法庭攻防中,辩方以机要费案还有二案仍涉机密为由,阻挠全案进行。只是没想到检方突如其来的出招,又让府方“机密外交”的说法露出破绽,而“总统府”副秘书长卓荣泰昨在“立院”答询时,还必须搭配的提出“机密有两种”的说法。

  只要“总统”一句话,就可以称为机密,不但不受监督,人民及“国会”连知的权力都没有,如此对“总统”核定机密的权责无限上纲,与独裁统治何异!(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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