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券促销不说明条件就属欺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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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9:05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刘昕璐)永不落幕的“最后一天促销”、夸大其词的“零利润”、让人无从理解的“动心价、极品价”……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各大商家的促销攻势愈演愈烈。 为防止一些商家采取“先提价后打折”,“促销商品一概不退”这种违规现象的“抬头”,昨天,市物价检查所特别召集百货业、超市业的负责人,开展商家价格政策宣传提醒会,提倡明折明扣,以规范的价格行为面向市民。
随着节日的临近,许多商场在购物中采取了“促销返券”的模式。“满300送200券”、“满200送80券”……当消费者埋单时却发现,这手头的券有时还真是“烫手山芋”,甚至许多人为了用掉券而陷入连环消费的“圈套”。归根结底,是返回到手的券遭遇“本柜不参加活动”、“不能累计使用”、“限3天内使用,逾期作废”诸如此类的附加条件。 对此,上海市物价检查所副所长李学武明确指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他表示,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对此,消费者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热线举报。“商家要避免价格违法,就得将附加条件标示清晰并且正确,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与此同时,市物价检查所还通过办案查处的真实案例来提醒商家注意价格政策。 据了解,曾经有商家因“买微波炉赠高档手表”这样的说法而受处罚,原来,这所谓的高档手表实际只有40元。“馈赠物品如果标示价格或价值,就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提醒 几种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 ●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虚构原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购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