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一市民和银行较起真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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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9:27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剑英)因不满工商银行唐山钱家营支行向自己收取3元的账户服务费,唐山市的许先生将银行方面起诉。昨日上午,唐山市路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原告许先生诉称,2005年11月29日他到被告处存款9300余元(活期),此后他陆续支取了部分存款,到2006年7月9日时,尚有存款余额215.38元。“我那天想把余额全取出后
3元钱看似是个小数目,但许先生却较起真儿来,他认为,收服务费是银行单方面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规定的公平原则,也破坏了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约定;另外,从“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储蓄机构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原则”来说,储户本金少了,其所有权没得到保护。 被告则表示,“对许先生的收费属于个人小额活期存款账户服务费,钱家营支行是按照工商银行总行的规定收取的,该收费符合法律规定和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违法收费。”银行方面表示,他们曾在2005年10月18日做了告知,建议客户及时清理人民币小额活期存款账户,后又告知客户,银行对人民币小额活期存款账户(不足300元人民币)收取账户服务费,通告客户可在开户城市任一工行营业网点,办理人民币小额活期存款账户归并或销户手续。 钱家营支行据此辩称,“从时间上看,银行通知在前,原告开户在后,可认为原告明知我行建议归并账户或销户并即将对小额账户收费,完全可以采取销户、转存到其他商业银行的方式处理。原告是恶意诉讼。”并表示,原告提出的《合同法》的问题,银行方尽到了通知义务,给予了原告充足的反应时间,并指明销户或并户等措施,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的规定。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该不该收费展开辩论,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共识,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