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宝昌:靠酒水赢利不是合格餐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9:46 青年周末

  靠卖酒水赢利不是合格餐馆

  “人们为什么要自带酒水到酒楼?因为酒楼的酒水太贵。”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的团长邱宝昌举例说,一瓶市场售价350元左右的酒,通常在餐馆就会标价700元到800元。

  在他看来,餐饮企业主要是提供菜品而不是卖酒的,提供酒水就好像医院提供药品一样,药品的价格应该是按照市场价统一的,医院不是药店,提供药品只能是辅助功能,医院的诊疗技术才是其特色经营;餐饮企业也是同样道理,凝结了智慧和劳动的特色菜品才是餐饮行业的竞争力所在,酒水只是辅助提供。

  “一个餐馆要靠卖酒水来盈利,可见这不是一个合格的餐馆。”邱宝昌说,而餐馆提供酒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分摊一些费用、税收,适当加价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加多少合适呢?5%?10%?50%?100%?具体的标准,现在完全是由餐饮企业自主决定的,而且这种自主定价,只要明码标价了,物价局的价格监督部门并不会追究。

  加多少算暴利?现行的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邱宝昌承认,现在市场竞争,会给餐馆的酒水定价行成一定制约,但这对消费者来说,餐饮行业不允许自带酒水行规最终还是要保证商家的利益。

  现在,消费者要自带酒水过来,把商家在酒水方面的盈利空间刨开了,他就在开瓶费上想办法,暴利和公平交易的矛盾和博弈由此产生。

  判决结果片面保护消费者

  不收“开瓶费”国家税收有不小损失

  今年6月上旬,北京一些媒体报道,北京市商务局联合北京市餐饮协会,共同向社会各界发布了《北京市餐饮行业就餐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此后饭店不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

  北京商务局服务交易管理处的相关工作人员肯定地告诉记者,他们的确是负责管理餐饮行业,但他们并没出台这样的规定,就连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明本人也不清楚是否有这样一个规定出台。“但不管怎么样,不允许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这样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张明坚持认为。开瓶这样的服务本来就是酒店基本服务中的一项,如若不然,是不是还要收取照明费、打扫费等千奇百怪的费用?

  对于法院援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为酒楼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权,朱本福相当不认可,“作为经营者也有选择客户的权利、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主定价、确定餐饮服务的方式和内容的权利。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选择权是平等的、是双向的。不能因为给予一方选择权,相应地就剥夺了他方的选择权。判决书对第九条的解释,就是片面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意愿,而剥夺了经营者的选择权和意愿,通过判决确定经营者只有‘被选择权’,必须接受客户的‘选择’!这就是该判决书错误的核心所在!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就一定要损害酒楼的利益吗?

  “废除开瓶费,允许自带酒水都可以,但相应的税收等费用是不是也要下降呢?”大董还认为,餐馆即便是以较高的价来卖出酒水,总归会按照33%的所得税和5%营业税上交给国家,并不是店家独吞。“撇开其他的来讲,这对国家税收也是不小的损失。”

  费用适当,也就认了

  王子英案子判决结果出来之后,邱宝昌就说,在追求司法公正的今天,这个案例对今后的同类型的诉讼无疑具有示范作用,最起码,酒楼在追逐暴利的时候,会有所收敛,要收也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价位。

  大董干脆很直接地告诉记者,今后他的餐馆还是不欢迎客人自带酒水,硬要带,就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记者在陶然居等餐馆照样也看到,收取开瓶服务费的告示。

  王子英一开始并没有觉得酒楼收开瓶费完全不合理,他说“不管有没有告知,如果收个10块,20块,我也就认了。”王子英承认,自己一开始并不是要否认酒楼提供的服务,但这个服务的价码实在太离谱,让自己气不打一处出,因此要付诸法律来解决。

  其实,也不仅仅是王本人这样想,所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各相关人士,对自带酒水,收取一定服务费这种客观存在的情况异议不多,分歧主要来自收费多少。即便是张明,也表示,假如商家的收费公平合理,相信消费者是通情达理的。

  餐馆酒水应加价20%

  国家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比较为难,目前,自带酒水的开瓶费到底该怎么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是按餐费总额的百分比;有的是按固定的数目:比如国产酒50元一瓶,洋酒100元一瓶;有的按店内同样酒价的百分比收……收多少,也没有一定的标准;比例从10%-50%不等。也有的认为酒的档次越高,收费就要越高。

  北京市发改委价格监督处的相关工作人员明确地告诉记者,餐饮行业的服务定价已经完全市场化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只要餐饮企业是对自己的服务做出了明码标价,就不涉及到违法,物价部门并不会对它标价多少进行干涉。

  大董认为,目前餐饮行业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想达到一种所谓高价同盟基本是没有可能的。善于算账的大董,给记者算了算为什么酒楼酒水要卖得比超市贵的原因:超市不是消费场所,不需要提供人工、场地、酒具等多种后续服务,超市卖场的租金比酒楼低;超市的人工成本也比酒楼低,像他店里300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就必须要有300个服务人员,超市则人少得多;超市的税收也比酒楼低,诸如此类的各种费用相加之后,照他的经验,餐饮企业的利润率保持在15%左右比较恰当,对于酒店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对于酒店的后继发展都比较有利,餐饮行业所卖酒水加价20%左右也是完全应该的,不能称之为暴利。

  “如果餐饮企业在各项服务收费没有暴利,自然是法不究,民不举,但事实是这样吗?”邱宝昌遗憾地告诉记者,企业盈利多少算是暴利,怎么测算,虽然1995年1月25日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曾经颁布了一部《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但这部共计18条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并不具备切实可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也被人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

  “开瓶费”2006备忘

  ◎2006年4月16日《法制晚报》报道,北京的罗先生在崇文区阳光美景广州海鲜渔港就餐时,自带了一瓶几十元的奶酒,结账时被要求按照总餐费的15%收了136元“开瓶费”。

  ◎2006年3月15日四川新闻网报道,成都市餐饮同业公会起草并试行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

  10月6日《天府早报》报道,《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两大内容被删除。

  ◎2006年11月28日,《贵州都市报》报道,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明文规定:从事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采访手记

  除了怄气,能否协商?

  如果一个消费者自带酒水到酒楼消费,酒楼谢绝;这个消费者坚持要带并声称会付更多的酒水钱,酒楼老板还拒绝吗?如果因为这个酒楼坚持要收“开瓶费”,第二天变得“门前冷落车马稀”,酒楼老板还会坚持吗?

  其实,酒楼老板想多挣钱,只要不违法,无可厚非。不过,“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挣钱挣得让消费者不满意不高兴,那还挣得到钱吗?

  中国有句古话叫“和气生财”,对于商家来说,你如果多替消费者考虑,将自己的收费的方式和数量用足够透明、方便、清晰的形式告知,而不是欲说还羞,只在某个僻静的角落里羞答答地提出要收“开瓶费”,消费者是不是不会那么反感呢?消费者其实并不反对商家挣钱,他们只是受不了被欺骗的感觉。要不要收、怎么收、收多少,这些一定要让消费者清清楚楚,这才算是商家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

  对于我们消费者而言,希望商家充分尊重你的消费选择权,希望可以自带酒水;但你是不是也应该想到商家同样也有选择权?他被强制提供免费的服务,这对他公平吗?

  “开瓶费”已经被证明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案例,涉及到多方的利益,而且各方意见纷纭,目前诸多问题短期内可能协调解决不好,完全依靠法律途径未见得是一件好事。如果能在“法”与“情”之间找到微妙的平衡点,多些协商,多些和解,未必不能解决问题。

  湘水之珠的葛健华表示,如果哪个顾客拿一瓶路易十三到酒楼来,他会觉得这是顾客看得起酒楼,他也很可能给顾客面子,免开瓶费甚至给菜品打折。这些都是可以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进行协商的,并没有那么死板。有计较的商家和顾客,也有大度的商家和顾客,眼下餐馆酒店遍地皆是,顾客不愁没有选择,而商家也不可能不懂不断调整经营手段的重要性。要是顾客都流向了那些不收“开瓶费”的店家,剩下的酒店还会坚持张贴“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吗? “开瓶费”的收与不收,市场杠杆才是最佳的发言人和决定者。而对于当事人而言,多些协商,多些理解,事情矛盾也不是不可调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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